一、為使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
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本部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縣(市
)聯絡處)及大專校院所設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軍訓人評
會)辦理其軍訓教官人事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開之要求,特訂定
本要點。
二、各級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一性別委員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並由相關業務主管或軍訓主管擔任召
集人;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或學者專家及擔任軍訓主管職之軍訓
教官組成,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二)票選委員:以投票選舉方式產生;其中擔任軍訓主管之委員人數
,不得超過票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審議下列案件時應依各款規定增聘委員,至軍訓人評會之軍職代表人
數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止;其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如下:
(一)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及專科學校軍
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以下併稱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編
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六條第七款、第十款、第七條第三款或
第四款案件時,自國教署建置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教評會人才庫)遴聘之。
(二)審議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至
第六款、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案件時,自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建置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遴聘之。
(三)增聘之委員,於審議前二款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其人數及任
期不受前項、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三、本部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組成:置委員十九人,.由當然委員九人及票選委員十人,依下
列規定組成:
1、當然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督導次長(兼召集人)。
(2)主管司長(兼副召集人)。
(3)法制處、政風處及人事處各推薦科長以上一人,計三人。
(4)主管司科長以上一人。
(5)國教署學務校安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
(6)法學及性別平等之學者專家各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主任一人,由各區
資源中心主任互選之。
(2)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一人,由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互選之。
(3)專科以上學校三人:由各區資源中心推薦軍職軍訓主管一
員、軍訓教官男、女各一員,並由候選人互選產生。各區
資源中心候選人產生方式,由各區資源中心定之。票選委
員互選之選舉作業說明,由本部定之。
(4)高級中等學校五人: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
絡處推薦之高級中等學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產生。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及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與不適任人員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資績決審與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6、本部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七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召集之評議會議,得併入
本部軍訓人評會辦理之。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
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
集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不適服現役之決議,應有
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
出席。
四、除本部軍訓人評會外,各級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組成:
1、國教署軍訓人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當然委員七人
至九人及票選委員八人至十人,依下列規定組成:
(1)當然委員七人至九人:國教署督導業務之副署長(兼召集人
)、學務校安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兼副召集人)、秘書室
推薦科長以上一人、學務校安組推薦科長以上二人、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或縣(市)聯絡處軍訓主管一人至二人,法學、
性別平等或學生輔導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由召集人遴派
擔任。
(2)票選委員八人至十人:各直轄市及縣(市)薦報票選軍訓主
任教官及軍訓教官至少一人,由召集人遴派軍訓主任教官及
軍訓教官各四人至五人擔任。
2、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軍訓人評會之組成,應
報國教署備查;軍訓人評會組成委員人數不可低於五人,應擇
聘學校學務、行政主管、法學、性別平等或學生輔導之學者專
家擔任,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軍訓教官未達
十人之縣(市)得不設置,由軍訓人員相關會議行之或提出設
置規劃後報請國教署備查辦理。
3、專科以上學校軍訓人評會之組成由各校訂定,並經校長核定後
,報本部備查。但軍訓教官未達十人之學校得不設置,由軍訓
人員相關會議行之。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與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
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
集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
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
出席。
五、評審規定:
(一)審議事項除特殊案件外,均以會議方式行之。
(二)審議事項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相關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
者,得經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軍訓人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得經
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四)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提供上級政策參考及軍訓主管採擇施行之。
(五)各級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案件,於陳報時應符合有關軍訓教官之人
事、遷調、遴選、推薦及進修等規定;經本部審查未符規定之案
件,各級人評會應依各該規定重新辦理之。
(六)各級軍訓人評會之職掌劃分,依附表之規定。
六、一般規定:
(一)軍訓人評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不得兼任軍訓人員申訴評議委
員會委員。
(二)軍訓人評會委員於非會議期間,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
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三)軍訓人評會出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七、現行各級軍訓人評會之組織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應調整之,並函報
本部權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