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期公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各項招生或其他試
務工作酬勞之支給有一致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招生試務工作酬勞:
(一)各校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時,應在自給自足之前提下
,依試務人員工作內容,訂定工作酬勞支給項目及基準
,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但個人執行招生業務若
屬職掌工作時,不得另支給酬勞。
(二)各校每次招生考試收入之運用,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其用於支給試務人員工作酬勞之總額,不得超過其收入
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命題、閱卷、審查、面試、入闈
及監考酬勞之支給,不在此限。
(三)各校招生考試試務人員工作酬勞之支給,每月支給總額
不得超過其月支薪給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但命題、閱卷
酬勞之支給,不在此限。本款月支薪給總額,指本薪(
年功薪)及專業加給(學術研究加給)二項合計數,主
管人員另加計主管職務加給一項。
(四)各校應將辦理各項招生考試所需之直接及間接成本,編
列於招生經費預算。
(五)各校自行訂定之各項招生考試試務人員工作酬勞之支給
項目及基準,應提經行政會議或學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據以實施;其支給情形,應提送稽核人員或稽核單
位稽核。
三、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之支給,比照第二
點規定辦理。
四、空中大學、各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辦理試務工作,與軍警之
大專校院辦理招生試務工作,得於「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
勞費用支給要點」所定或行政院專案核定標準範圍內,衡酌
業務需要及經費狀況覈實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