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大學辦理博士班、碩士班、碩士
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及進修學
士班招生事務,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規定,審核各校招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本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入學考試。
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就其組成方式、業務範圍、召集程序等相關事
項,擬訂招生委員會設置相關章則,報本部備查,或納入前項招生規定
中。
三、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
實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以甄試或考試入學方式辦理;其條件,由
各校定之。
學士班招生,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進修學士班招生,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指定科目考試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
,辦理申請入學。
四、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
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得為教學
、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辦理招生。
前項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 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之
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
(三) 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
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四) 經本部核定專案計畫,得依計畫規定,於錄取時流用招生名額。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在
職生之招生名額應與一般生分別列出。
(二) 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
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
為限。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學士班轉學之
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位學程(不包
括停招學系、學位學程)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
包括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 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1、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後之名額。
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
管控之學系。
3、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
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
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三) 各學系、學位學程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
之各學系、學位學程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
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五、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一) 博士班:由各校酌情自行訂定。
(二) 碩士班:甄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考試入學於每學年
第二學期辦理。
(三) 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為原則;碩士在職專班,得視需要提前於第一學期辦理,每學
年以辦理一次為限。
(四) 學士後學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五) 進修學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辦理。
(六)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於寒假或暑假辦理。但一年級及應
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七)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轉學:於寒假辦理。但應屆畢(結)業年
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八) 學士後學士班轉學:於暑假辦理。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六、第一點所定各種招生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 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依大
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二) 學士後學士班: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三)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者。
2、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者。
(四)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學士班轉
學: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者。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七、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
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各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
理由,提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
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
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碩士班甄試入學及寒假轉學考試之遞補期
限,不得逾第二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其餘學制班別之遞補期
限不得逾各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
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
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校級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
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各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
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本部備查。本部得視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
之合理性,調整該校院、系、所、學位學程下學年度招生名額
總量。
(二)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
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本部並視其情節輕
重調整該校院、系、所、學位學程下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
各校錄取名單應提經校級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八、各校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成績複查及申訴處理程序。
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者,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校級招生委員會提出
書面申訴。校級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
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九、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應妥慎處理,並於招生規定中明定其利害關係
者之迴避原則。
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各校考試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
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
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
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大學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應將下列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
章,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一) 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
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
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
他相關規定。
(二) 報考資格:
1、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2、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
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包括操行)成績
等。
3、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
或經歷。
4、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及年資
之計算。
(三) 考試項目:
1、各學制班別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
由各校定之。
2、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之,
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四) 明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分參酌比序規定,錄取或遞補
時之處理方式。
(五) 各校博士班、碩士班甄試及碩士在職專班錄取學生,符合資格條
件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相關規定應納入各校學則統一
規範,並於招生簡章中敘明。
(六) 錄取學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應依各校規定繳驗證書及證明文件
。
(七) 應明確敘明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
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八) 特種生規定:
1、各校轉學考試招生簡章應明定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應繳驗
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法規規定辦
理,未繳驗者,依普通身分考生之規定辦理,不予優待;其
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2、僑生、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
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及其轉學、學士二年制
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3、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
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
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九) 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授課時間,應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彈性規劃
;其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不得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
上課。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是否加註進修或在職
專班字樣,由各校定之。
(十) 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但經專案報本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制班別:以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學士
班之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為限。
(二) 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屬之直轄
市或縣(市)合併認定)大學校院(包括技專校院)未開設同
學制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
(三) 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無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且
最近三年內無重大招生缺失。
(四) 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
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五) 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師資規劃、圖儀設備(包括空間
規劃),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審查。
(六) 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由學校自行規劃,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
內自行調整;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班別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二分
之一。
(七) 申請校外上課之專案計畫書,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
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提報,並經本部專
業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 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上課者,
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大學招收特種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另定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
施。
大學赴境外設碩士班、學士班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各校各學制班別招生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公告前,依招生規劃,於每
年六至七月或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一月報本部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校另定招生委員會設置相關規定者,應配合前項時程,報本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前二項經本部核定或備查之相關規定,學校應公告。
十四、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依原各該要點進行招生作業之學校,依原各要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