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0990198651C號 令 訂定
2.中華民國102年06月1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65002B 號令修正發布
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3年04月28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30030539B 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10點;增訂第10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60050659B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42200585A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