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包括第一部分:
全面性提升大專校院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以下簡稱第一部分)
及第二部分:協助大學追求國際一流地位及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
第二部分)兩大主軸),以改善教學品質並提升學習成效,協助學校
學術研究發展、強化國際人才及創新產業人才培育,鼓勵各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學校)在此基礎上發展多元能量,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經費編列及分配原則:
(一)學校應提出以全校性整體教學、研究及重點領域提升改善計畫及
經費額度,並訂定校內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二)本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支用項目之
比率由學校依其特色及需求規劃;學校應將主冊(含第二點第五
款學校整體發展運用)之獲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比率投注
於落實教學創新策略與學生學習或教師教學直接相關之項目,其
中挹注於學生獎助學金應達主冊獲補助經費(不含附冊、附錄及
專章)百分之十以上。
(三)資本門以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經常門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為原
則之比率編列,並得視計畫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四)第一部分「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公立學校所
提「提升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入學機會」經費以經常門為原則,
資本門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校所提「強化各校整體輔導機制」
及「引導學校建立外部募款基金」,僅得編列經常門。另有關提
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經費),僅得編列用於強化招
收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所需之招生事務經費(非指學校既有之一
般性招生事務)及透過課程學習或就業輔導等方式提供學生之直
接經費。
(五)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教育部得另行撥付核定經費至多百
分之二十作為學校整體發展運用。
(六)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或經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認
定為專案輔導學校之大專校院,僅得申請第一部分「提升高教公
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及「透過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輔導原
住民學生成效」之補助經費。
三、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
(一)本計畫以五年為期進行規劃,經費採分年核定補助,作為調整經
費額度之依據。
(二)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係為提升學校整體教學及研究水準,並用於
在校學生及教師為主,其使用範圍如下;執行本計畫時,如遇非
屬下列使用範圍之費用,應由學校自籌經費或自行編列配合款支
用:
1、學生學習、輔導、國際交流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等相關費用。
2、購置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
3、與教學直接相關校舍建築之修繕,以第一部分主冊計畫及第二
部分全校型計畫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為限。
4、辦理國際學術交流。
5、於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士
後研究人員擔任特聘職教授人員及編制外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
6、提供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
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經費。
7、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
8、教師因執行計畫之需要,協助教材或教案研發,學校應訂定支
給規定或標準,始得編列相關費用。
9、學校因執行計畫之需求,提供學生獎助學金,學校應訂定支給
規定或標準,且獎勵措施應有一定評比之過程,始得編列相關
費用。
(三)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經常性維運性質之修繕經費、新建校舍工程建築、建築貸款利
息補助及附屬機構。
2、一般行政事務性設施(如書櫃、辦公桌椅、冰箱、沙發、茶几
、咖啡機等)。但用以提升學生學習品質之教室、空間修繕,
不在此限。
3、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土地取得及建築設施所需費用。
4、原已獲行政院或本部核定建築工程,並承諾由學校校務基金支
應者。
5、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新增工程之自償性建築設施、體育設施
及餐廳。
6、本計畫之主持費用(不包括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
及內部場地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
,不在此限。
7、行政管理費,但學校為執行主冊(不包括專章)及全校型計畫
所需衍生之費用,不在此限,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列。
8、教育部補助各機關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
言人費、諮詢費及加班費。但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屬研究性
質者,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及支用原則後,得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計畫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辦
理。
9、學校與招生相關經費(包括提供國內及境外學生入學時之各項
公費或獎助學金、招生宣導、試務工作費用等)。
10、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給特殊優秀教師及研究人員,其於教學
、研究、服務各面向之績效,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
委員會評估績效卓著者,得獲彈性薪資,但不得以本計畫經費
支給單篇研究論文之彈性薪資(包括獎勵金)。
(四)人事費用(包括彈性薪資)編列原則:
1、學校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除經教育部同意、因政策調薪或依
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但情況特
殊者,所需經費占核定補助額度(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
之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為延攬及留任國內外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在人事費之額度內,
依下列原則核實列支:
(1)獲得本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之學校,得以核定補助
額度(不包括附冊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以下簡稱
USR計畫)及附錄支用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協助經費)
百分之五編列彈性薪資。
(2)同時獲本計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經費補助之學校,
得以核定補助額度(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不包括US
R計畫及附錄支用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協助經費)百分
之二十編列彈性薪資。
(3)經費支用依各校彈性薪資支給規定辦理,應包括薪資差距
比例、核給期程、各類人才核給比率、績效考核等,並應
增訂獲彈性薪資副教授以下職級人數占獲獎勵人數之最低
比率。
(4)學校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
人員擔任編制外教學、研究人員及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與
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
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給與,得依彈性薪資方式
,由學校視相關人員學術或專業地位、發展潛力、現有薪
資等決定核給額度,不受校內現有薪資額度限制;所聘編
制外人員為國外優異人才時,其最高薪資得比照其國外年
薪待遇支領。學校並應依教育部彈性薪資方案訂定校內相
關規定並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3、為協助各大學改善生師比,學校得於人事費至多百分之二十之
額度內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其支用原則如下:
(1)該項額度僅得支用於計畫期間內第一年新聘專任教師(包
括專案教師);學校採學年度方式之聘任教師,第一年新
聘教師追溯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起聘之教師。但本
計畫經費支用於該新聘教師薪資,應自一百零七年一月起
計算,一百零六年八月至十二月之薪資需由學
校經費自行支應。
(2)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第二年起至計畫結束前之
薪資,得由人事費額度內支應。
(3)本期計畫結束(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後,新聘專
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之人事費,將回歸各校由學校經
費支應;各校應考量少子女化趨勢及生師比結構,建立完
善之專任(案)教師聘任之長期規劃及永續機制。
4、學校應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人事費用應包括
勞、健保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
5、學生擔任各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
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
障指導原則辦理,其獎助金、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
儲金費用)等經費需求,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五)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
定之一辦理:
1、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
費用最高標準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
才作業要點等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
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
)之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
其項目如下:
(1)國內外交通費。
(2)住宿費。
(3)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
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4)保險費。
(六)國內外出差旅費使用原則: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旅費用。
2、學生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並於經費表中編列國外
差旅經費,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
出國人員得包括執行本計畫相關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
3、學校所列國外出差旅費預算如有不足,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
調整支應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
,由學校核定。
四、計畫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一)本計畫經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採分年分期撥付方式;必要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
或停止撥付。
(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計畫經費之收支,並不得移作他用;屬跨校
性計畫者,則由計畫申請學校(或請撥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理
及核結等事宜。
(三)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及會計制度、物品管理手
冊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財物處理、物品採購及管控機制。
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四)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得
由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五)國立學校應循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納編已核定之計畫經費;因作業
不及致無法納編時,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應在當年度基金預
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確實無法調整容納時,始得依中央政
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補辦預算。經常門部分,併決算辦
理。
(六)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學校辦理本計畫之入帳方式,其中經常門補
助部分以其他補助收入列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資本門補助
部分則以基金列帳。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1、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學校應將每年度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留校備查,並於計畫結
束後二個月內或教育部指定期間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
告表送部辦理核結。
3、有關跨校執行之計畫,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
告表應由各執行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總計畫執行學校
。但各分項計畫經費係由總計畫執行學校(或請撥學校)統
一撥付及核結者,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總計畫執
行學校(或請撥學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將收支報告表報
本部。
4、學校執行本計畫預算,除「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
機制」外,於每年度終了,已執行而未能執行完竣者、或已
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得辦理經費滾存納入
下年度本計畫經費支應(公立學校年度剩餘款不得納入校務
基金),經費滾存用途別應一致,不得流用。計畫經費結餘
款,均應依補助比率繳回。
(八)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學校固定資產之增置,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
入財產目錄。
2、使用教育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財產
之使用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九)經費查核及管考:
1、學校經複審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
費額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教育
部,作為未來管考之依據。
2、學校應於每年依實際執行情形詳填本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表,
用印後送教育部,俾列管執行進度。
3、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教育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
現有虛報計畫執行進度,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
回溢撥經費;經教育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
理時,教育部得要求學校更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
或終止補助。
4、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學校所列支之費用不
予核結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教育部得酌予刪減、停
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5、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教育部得酌予刪減、
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6、教育部將依計畫所訂考核期程及機制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
果,將作為調整次年度經費核配之參考依據。
7、教育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
果,酌予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8、學校執行本計畫年度經費之執行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
作為考評項目之一。經費使用率未達規定且未敘明合理原因
者,教育部得酌予刪減次年度之經費補助。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行;如有未盡事
宜,得依各子計畫經費支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或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