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
創新工作、兒少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工作,營造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
,培養學生新世紀所需核心能力;並因應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以
下簡稱教官)遇缺未補之缺額,以學務創新人員遞補及充實學務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學務創新工作之內容,規定如附件一。
二、本要點適用於國立與全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直轄
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
及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
三、學校教官離退一人,以至少遞補學務創新人員一人為原則。
校外會、聯絡處得置學務創新人員若干人。
四、學務創新人員辦理下列業務;其業務細項內容如附件二:
(一)安全校園生活之促進維護及危機管理(包括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二)學生自治及自我管理之促進。
(三)公民教育之學習及實踐。
(四)學務工作之創新、專業化,及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輔導與其他相關
業務之協助。
學校應考量全體學生事務處人員及教官之分工合作,就前項業務,依
各款順序,妥善分配予學務創新人員。
學校學務創新人員除辦理第一項業務外,應配合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
之安排,支援校外會及聯絡處執行校外聯合巡查、學生濫用藥物查察
及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時,應依各
該主管機關、校外會及聯絡處之指揮,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校外會及聯絡處之學務創新人員,應協助支援轄屬學校學務創新人員
相關工作,並處理校外會及聯絡處行政庶務;其他業務,另於勞動契
約定之。
學務創新人員應專職辦理學務相關工作,不得擔任保全或警衛人員。
五、學務創新人員,由直轄市政府、聯絡處,依下列資格及順序,公開甄
選之;其情形特殊,經直轄市政府、聯絡處同意者,得由學校自行辦
理:
(一)具有教育部校安(包括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以下簡
稱培訓合格證書)。
(二)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進用之學務創新人員,應自進用之日起至
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
者,不得參加第一項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
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直轄市政府、聯絡處或學校於辦理甄選時,應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
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學務創新人員之進用,應以契約為之;學務創新人員,於直轄市,由
該政府進用,於聯絡處,由經費代管學校進用,於學校,由學校進用
。
前項進用者進用學務創新人員時,應要求該人員施行體格檢查;對在
職學務創新人員,應要求該人員施行健康檢查。
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署核算學年度可遞補之教官員額數,考量實
際需求,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學務創新人員經費;其補助項目為薪資、
年終工作獎金及業務執行費;補助金額以每人新臺幣八十萬元列計。
前項補助金額,本署得視預算、學年度申請金額、以前學年度學務創
新人員進用及補助金額支用情形調整之。
校外會、聯絡處置學務創新人員者,本署得每年補助薪資、年終工作
獎金及業務執行費;其補助基準,依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因應教官離
退遞補學務創新人員規劃之規定辦理。
七、前點年終工作獎金,應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
事項發給。
學務創新人員之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加
班費與其他津貼,及薪資、年終工作獎金與業務執行費不足部分,由
直轄市政府或學校自籌支應;其自籌薪資,得不列入前項年終工作獎
金發給之基準計算。
八、依本要點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直轄市政府主管者,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
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九十。
九、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專職學務創新人員,不得支
用於學校原有學務及輔導工作人員,並以人員實際進用期間及相關規
定,核實支用。
學務創新人員之雇主為學校,於本署尚未核定補助前,學校已進用者
,應按時給付其薪資,不得因尚未核定補助而不予給付或遲延給付。
學務創新人員之進用、給薪、差勤、考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福
利或其他相關人事事項,除勞動基準法與其相關法規及本要點另有規
定者外,依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直轄市政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次學年度學
務創新人員經費申請表、教官員額計算與異動表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向本署提出。
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補助者,應檢附次學年度學務創
新人員經費申請表,報聯絡處彙整提出意見後,併同教官員額計算及
異動表轉報本署。
學年度中於申請期限屆滿後,有無法預期之教官離退未補情形者,學
校或直轄市政府得申請或變更補助項目。
十一、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預算。
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依前項要點規定分期者,於請撥第二期所需經費時,應檢
附請撥單;本署並得依實際進用情形及人員資格,調整該年度補助
經費。
十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按離退教官之缺額,由本署依規
定核算各學校得進用人數;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支應,不另
補助。
前項學務創新人員經核定後,學校應即依第五點規定進用,並訂定
勞動契約。
十三、直轄市政府、校外會及聯絡處申請學務創新人員經費時,應檢附經
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
十四、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離退之缺額,經核定進用學務創新人員後,
減列該校教官員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離退後之缺額,經核定
補助經費進用學務創新人員者,該缺額應管制不補。
十五、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及相關資料,學校及直轄市政府應專案專卷妥為
保管,以備查核。
學校及直轄市政府應督導學務創新人員配合各該主管機關、校外會
及聯絡處,執行第四點第三項所定工作,並落實人員考核。
本署得就學校進用學務創新人員情形,辦理相關訪視;發現有缺失
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列入年度考核或廢止全部或部
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
或部分補助款;上開處分,得作為次學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
(一)經本署依前項規定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經費。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相關規定。
(四)辦理第四點第一項業務(包括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執行校外會
或聯絡處工作不力。
十六、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所屬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教官遇缺未補後,其學務創新人員遞補
,得參考本要點訂定相關規定,本署不另予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