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實習指導教
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行政人員積極參與教
育實習,協助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
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
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
之實習輔導教師、行政人員。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獎項:
(一)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及優良獎。
(二)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及優良獎。
(三)實習學生楷模獎及優良獎。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同心獎及優良獎。
(五)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標竿獎及優良獎。
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本部當年度經費狀況決定。
五、參選資格: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
參與及完成教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項目參選,不得重複:
(一)個人參選:
1、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2、實習輔導教師: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3、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實習指導教師及實
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團體參選:
1、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符合前款各目規定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
導教師及實習學生,不限組成模式,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
貢獻、效益及特色者,均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
薦,並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報名。
2、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五名以上實習
學生教育實習,並於教育實習業務表現足具標竿,經師資培育之
大學推薦。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
再參選同一獎項。
六、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
(二)推薦名額:
1、實習指導教師:每師資培育之大學至多推薦五人。
2、實習輔導教師: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人。
3、實習學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實習學生總數在五十人以下者,得
推薦二人;超過五十人,每增五十人得再推薦一人;至多推薦十
人並依各師資類科分別計之。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均得推薦,
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組。
5、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每師資培育之大學至多推薦二組。
(三)推薦程序: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
組)公開評選被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置評選委員三人至七人
,並由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中心之主管擔任召集人;有特殊需求
考量,經校長同意得指派一級主管擔任召集人。
2、評選小組成員同時為被推薦人,校內評選紀錄應註明迴避機制。
3、已停招,惟仍有實習學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經校長同意,由一
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4、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備文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薦總表
及被推薦人資料,依限送達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
評審;逾期、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推薦資料規格:
1、被推薦人送審資料,應包含基本資料及審查內容,並以電子檔(
PDF)方式傳輸至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之雲端儲存空間。
審查內容不得超過各獎資料頁數限制,並應分別編列頁碼;超過
資料內容之總頁數限制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2、送審資料應以符合推薦資格期間內容為主,資料內容及規格不符
及錯漏字,依實際情形酌予扣分。
3、實習指導教師之審查內容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並應呈現教育
實習指導理念、規劃、成果及心得等。
4、實習輔導教師之審查內容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並應呈現教育
實習輔導理念、規劃、成果及心得等。
5、實習學生之審查內容頁數應為三十頁至六十頁,並應呈現個人之
教育實習特殊績優表現、課程設計、教學策略與省思精進、班級
經營、師生關係與學生輔導、校園人際互動、行政實習與服務、
專業成長、自我期許與生涯規劃等;並得提供十分鐘以內之教學
過程影音檔案。資料內容如有共同創作,應註明貢獻度,並取得
其他共同作者之切結同意書。
6、教育實習合作團體之審查內容頁數應為四十頁至六十頁,並應呈
現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同進行實習輔導之理念、制
度、配套措施與資源、團體間實習輔導之實際作法與互動情形、
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在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等。
7、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之審查內容頁數應為四十頁至六十頁,並
應呈現教育實習輔導制度規劃與特色作法、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安
排與運作、教育實習行政支援與資源投入、實習學生學習表現與
成績評量作法、教育實習輔導成效與檢核機制等。
(五)被推薦人,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違反者,以
資格不符論。
七、評審基準:
(一)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能有效引導師資生將理論轉化為專業實踐,
並確保教育實習品質與倫理之關鍵人物。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具備在真實教學現場中,以專業示範與陪伴,引
導師資生成為合格教師者。
(三)實習學生:應具備能展現教師專業素養、反思能力與教育熱忱之準
教師。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應具備能系統性支持實習制度運作,並得以推
廣之同心模式。
(五)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應具備統整校內資源,建構教育實習制度
與專業支持環境之行政能力,以確保教育實習制度穩定運作並持續
精進。
八、評審作業:
(一)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應組成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以十五人為原則,包括本部行政代表一人。
2、評審委員依推薦案件之師資類科分為四組:中等學校組、國民小
學組、幼兒園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組;每組評審委員至少二人。
3、評審委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二)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定之。
2、評審小組以推薦學校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必要時得至被推薦人
服務(教育實習)之學校進行實地審查或請被推薦人至指定地點
進行面談。
九、獎勵方式:
(一)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二)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
二次。
(三)實習學生:
1、楷模獎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依審查積分最高排序,前百分之四
十者頒發新臺幣三萬元,其餘為九千元。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每組頒發獎座二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並頒發獎金
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座及獎金之分配由推薦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
教育實習機構自訂;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
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五)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
1、標竿獎每組頒發獎座一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並頒發獎金
新臺幣五萬元,獎座及獎金之分配由教育實習機構自訂;另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
核敘嘉獎二次。
(六)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金百分之
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獲頒優良獎之獎狀,由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
業機構送達師資培育之大學轉發;獲頒典範獎、卓越獎、楷模獎、同
心獎及標竿獎者,由本部另舉行公開表揚頒獎活動。
十、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有被推薦事蹟不實、未具教育實習資格、偽造文書、教育實習過程
有不當行為未符本獎精神或有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等情事
,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已受理或已完成評審之案件,應予退件;已
獲獎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贈之獎座、獎狀及獎金。有
違法事實者,依各該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
實習機構同意代領獎座、獎狀及獎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典禮
;違反者,以自動放棄論。
(四)得獎者於公告得獎二年內,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宣傳與媒體報導等
相關活動,並保留參選原始檔案及資料,送本部備查。
(五)得獎資料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文字等相
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教學、研
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閱覽。如因教
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得獎資料。
(六)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分享研習
會:
1、本部邀集各獎得獎前六名,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及會議
討論,確認撰寫架構,並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續傳教育
實習經驗,俾供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單位參考。
2、為推廣績優之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凝聚師資培育之實習輔導政策
與實務作為之共識,預定辦理一場至二場成果分享研習會,以推
廣教育實習績優事蹟,得獎者應配合參與至少一場。
(七)為了解本要點辦理成效,本部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作
為未來規劃之參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經費
額度之參據。
(二)實習學生經檢舉且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違反教育實習規定屬實
,並報本部核處在案者,不得被推薦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