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生參加建教合作
,並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基礎或職前訓
練,使建教生能順利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建教生:就讀公、私立學校建教合作班,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
生。但參加本署指定辦理建教合作班之僑生,得不受國籍之限制。
(二)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學校。
三、建教生免納學費,並就教育部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之當學年度雜費收費數額,免納雜費。
前項免納之學費及雜費,由本署補助;其補助規定如下:
(一)學費: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
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雜費:
1、於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建教合作計畫期間,由本署依教育部公
告之當學年度建教合作班雜費收費數額,全額補助;核定期間未
滿一學期且跨學期者,以一學期計。
2、建教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雜費
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
3、重讀、轉學或復學之建教生,於原就讀期間已申請本補助者,不
得重複申請。但依其重讀、轉學或復學後之就讀群科條件,其得
申請本補助之額度優於原已申領之補助者,得扣除原已補助額度
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4、本補助之申請程序、本署核撥學校經費總額之計算、建教生違反
補助規定之處理,及建教生因故離校時,學校應退還本署補助款
之額度比率,準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
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四、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基礎訓練
1、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五百五十元。但本署聘(派)之
講師,每節八百元。
2、實習材料費(包括雜支):依人數及科別予以補助;每班除最高
得支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雜支外,其餘以提供建教生技能訓練、實
習使用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3、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導師職務加
給、加班費、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職前訓練
1、鐘點費:每節五百五十元。但本署聘(派)之講師,每節八百元
。
2、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加班費、設
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前項基礎及職前訓練之實施時數及補助項目金額,規定如附表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所需經費,由
本署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
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
之補助。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
第三級者,百分之六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六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七十。
五、學校申請補助,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當學年度基礎或職前訓練
成果報告(包括點名紀錄、訓練課程表,如附表三)、結訓建教生名
冊(如附表四)與訓練日誌影本,及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五)與申請
補助經費統計表(如附表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
應向各該政府提出,並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轉本署辦理,教育部主管
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
本署應就第一項申請之補助額度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知各該政府主管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予通
知。
六、學校實施基礎及職前訓練,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基礎訓練
1、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科、班,辦理招生;招生後,於八月三十
一日前,實施基礎訓練。
2、基礎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程表
(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
3、每班實際招收人數,公立學校超過三十五人,私立學校超過四十
五人者,得分為二班實施。
4、基礎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二)職前訓練
1、於第二與第三學年間暑假之八月三十一日前,以原上課班級為單
位,實施職前訓練。
2、職前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程表
(格式規定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
3、職前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七、基礎及職前訓練之課程內容及最低時數如下:
(一)基礎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十小時(節
)。
(2)職業安全衛生:四小時(節)。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節)。
(4)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節)。
(5)群育活動:機械科、模具科為八小時(節),其餘各科為六
小時(節)。
(6)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二小時(節)。
2、專業基礎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各科應訓練最低時數,扣減
前目及第三目之時數後,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知識及技
能,自行規劃該科基本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程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3、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由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自行規劃十
二至二十四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二)職前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十小時(節
)。
(2)職業安全衛生:四小時(節)。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節)。
(4)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節)。
(5)群育活動:四小時(節)。
(6)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二小時(節)。
2、專業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應訓練最低時數,扣減前目及第
三目之時數後,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知識及技能,自行
規劃該科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由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自行規劃四
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前項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課程,得由本署聘
(派)講師授課。
八、學校應自開訓之日起,為參加基礎或職前訓練之建教生辦理團體保險
;其保險費,由建教合作機構負擔。
基礎或職前訓練應在學校內辦理,並依訓練課程表實施;各該主管機
關得視需要,至學校訪視。
九、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之執行成果,列入各該主管機關年度考核項
目;考核結果,得作為下年度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