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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16079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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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生參加建教合作
  ,並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基礎或職前訓
  練,使建教生能順利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建教生:就讀公、私立學校建教合作班,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
   生。但參加本署指定辦理建教合作班之僑生,得不受國籍之限制。
 (二)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學校。

三、建教生免納學費,並就教育部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之當學年度雜費收費數額,免納雜費。
  前項免納之學費及雜費,由本署補助;其補助規定如下:
 (一)學費: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
   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雜費:
  1、於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建教合作計畫期間,由本署依教育部公
    告之當學年度建教合作班雜費收費數額,全額補助;核定期間未
    滿一學期且跨學期者,以一學期計。
  2、建教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雜費
    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
  3、重讀、轉學或復學之建教生,於原就讀期間已申請本補助者,不
    得重複申請。但依其重讀、轉學或復學後之就讀群科條件,其得
    申請本補助之額度優於原已申領之補助者,得扣除原已補助額度
    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4、本補助之申請程序、本署核撥學校經費總額之計算、建教生違反
    補助規定之處理,及建教生因故離校時,學校應退還本署補助款
    之額度比率,準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
    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四、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基礎訓練
  1、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五百五十元。但本署聘(派)之
    講師,每節八百元。

  2、實習材料費(包括雜支):依人數及科別予以補助;每班除最高
    得支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雜支外,其餘以提供建教生技能訓練、實
    習使用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3、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導師職務加
    給、加班費、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職前訓練
  1、鐘點費:每節五百五十元。但本署聘(派)之講師,每節八百元
    。

  2、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加班費、設
    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前項基礎及職前訓練之實施時數及補助項目金額,規定如附表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所需經費,由
  本署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
  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
  之補助。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
  第三級者,百分之六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六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七十。


五、學校申請補助,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當學年度基礎或職前訓練
  成果報告(包括點名紀錄、訓練課程表,如附表三)、結訓建教生名
  冊(如附表四)與訓練日誌影本,及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五)與申請
  補助經費統計表(如附表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
  應向各該政府提出,並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轉本署辦理,教育部主管
  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
  本署應就第一項申請之補助額度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知各該政府主管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予通
  知。


六、學校實施基礎及職前訓練,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基礎訓練
  1、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科、班,辦理招生;招生後,於八月三十
    一日前,實施基礎訓練。
  2、基礎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程表
    (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
  3、每班實際招收人數,公立學校超過三十五人,私立學校超過四十
    五人者,得分為二班實施。
  4、基礎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二)職前訓練
  1、於第二與第三學年間暑假之八月三十一日前,以原上課班級為單
    位,實施職前訓練。
  2、職前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程表
    (格式規定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
  3、職前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七、基礎及職前訓練之課程內容及最低時數如下:
 (一)基礎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十小時(節
      )。
   (2)職業安全衛生:四小時(節)。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節)。
   (4)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節)。
   (5)群育活動:機械科、模具科為八小時(節),其餘各科為六
      小時(節)。
   (6)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二小時(節)。
  2、專業基礎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各科應訓練最低時數,扣減
    前目及第三目之時數後,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知識及技
    能,自行規劃該科基本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程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3、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由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自行規劃十
    二至二十四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二)職前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十小時(節
      )。
   (2)職業安全衛生:四小時(節)。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節)。
   (4)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節)。
   (5)群育活動:四小時(節)。
   (6)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二小時(節)。
  2、專業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應訓練最低時數,扣減前目及第
    三目之時數後,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知識及技能,自行
    規劃該科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由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自行規劃四
    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前項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簡介課程,得由本署聘
  (派)講師授課。


八、學校應自開訓之日起,為參加基礎或職前訓練之建教生辦理團體保險
  ;其保險費,由建教合作機構負擔。
  基礎或職前訓練應在學校內辦理,並依訓練課程表實施;各該主管機
  關得視需要,至學校訪視。


九、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之執行成果,列入各該主管機關年度考核項
  目;考核結果,得作為下年度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