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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533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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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各機關學校
    ),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依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本要
    點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園安全及
    災害通報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
    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幼兒(以下併稱學生)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
  (七)教育基本法。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九)傳染病防治法。
  (十)災害防救法。
  (十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三)自殺防治法。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十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
  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學校、機構)。

三、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依實際案情擇取二項或二項以上
    之類別通報。

四、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
   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
   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如附件一。

五、學校、機構之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
  (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工友、校內施工或外包契約廠商人
  員(如施工、學生交通車)及其他運用人員發生前點所定各類校安通
  報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
  前項通報,應依本部所定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以
  下簡稱校安通報網)之相關作業規定,向該網站為之。
  無法以校安通報網通報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七日內補行網路通報作業。
  同一事件涉及二以上學校、機構者,各學校、機構應各自進行通報。
  校安通報網操作手冊,由本部公告。
  各機關學校應將各類校安事件處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
  件信箱及告知單,轉知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
  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工友、校內施工或外包契
  約廠商人員(如施工、學生交通車)及其他運用人員周知。

六、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
   十四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十
   二小時。
  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
  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七、為預防校安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公告或電話簡訊,
  傳送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訊息;各機關學校應依本部通知,對校安事件
  妥為因應。

八、學校、機構人員知悉所屬學校、機構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以口頭
  或書面告知學校、機構受理(權責)單位,或逕行於法定時間內向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各學校、機構受理(權責)單位獲知後,應
  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成依法規通報及校安通
  報網通報。
  前項書面告知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各機關學校應指定專人為校安通報事件作業窗口。
  第一項所列相關人員,對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通報人因通報致人身安全受威脅時,所屬機關學校應協助處理。

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每日處理所主管之機關、單位、學
  校、機構校安通報網之通報狀況,俾利即時協處;發現有錯報、漏報
  、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正或補正。

十、本部每年應指派專人或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前一年校安通報事件資料
  分析,公布統計數據及結果,並研擬減少校安事件之具體措施及建議
  。

十一、外國僑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本部駐外各館所,準用本要點
   規定辦理通報。

十二、各機關學校每年應檢討校安事件通報優劣之情形,並依相關規定辦
   理獎懲。
   各機關學校人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各該法規規定辦
   理外,應檢討議處:
  (一)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
  (二)依法規通報事件未依規定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