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公立幼兒園提供延
長照顧服務,支持家庭育兒,使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公立幼兒園及國立
學校附設或附屬公立幼兒園(以下併稱公立幼兒園)。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加置專任照顧服務
人力一人。
(二)鐘點費或加班費差額: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
,及寒、暑假加托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期間所需之鐘點費或加班
費差額。
(三)行政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延長照顧服務期間之事務費、水電費
、雜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及行政人員加班費。
(四)寒、暑假加托服務午餐費及點心費。
(五)加置教師助理員經費。
前項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公立幼兒園補助經費,依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二)第二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第三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
(四)第四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
(五)第五級: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國立學校附設或附屬公立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本署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降第
一項補助額度。
五、本要點補助,其申請及撥款程序如下:
(一)經費申請:
1、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依本署公告之期限,填具申
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
,層轉本署依各園人力配置及辦理情形審核後,核定之。
2、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補助者,由公立幼兒園於每
學年度開始前至幼生系統填具開班資訊,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於幼生系統審核後,傳送本署依各園實際開辦情形核
予補助。
(二)經費請撥:
1、由本署依各園前一學年度各學期及寒、暑假期間參與延長照顧
服務幼兒之情形,於每學年度辦理前,預為核定當學年度所需
經費,並預先撥付部分經費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於各學期開學後,依幼生系統各園登載之幼生參與情形,計算
各月收費總額及計算不足款,扣除前期撥付數後,再撥付剩餘
經費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本要點經費支用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本署所定期限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因幼兒中途加入或離園,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經費核銷前,得報本署追加補助經
費;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有賸餘者,由
公立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返還本署。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本署核
定內容執行。
七、公立幼兒園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課後延長照顧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之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
展,兼顧生活教育,並不得為課後才藝之辦理。
(二)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應尊重家長參與意願,
不得強迫。
(三)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
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
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之辦理
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
、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其他注意事項,分別訂定相關規定
予以規範。
(五)期間及時間: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假期間,
每日教保課程之後,至多補助二小時,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
早於下午四時。
2、寒、暑假加托服務:寒、暑假期間,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3、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
,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
,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4、公立幼兒園獲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加置人力補助者,提供十五
名幼兒延長照顧服務之基本服務日數,除寒、暑假期間得準用
非營利幼兒園停托五日外,其餘時間均應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
定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但招收第十六
人以上之服務日數不在此限。
(六)幼兒收費及退費: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
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2、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
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3、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
半小時以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4、第一目及第二目所稱經濟需要協助幼兒,指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及其他經
濟情況特殊者(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但不
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
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5、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流行
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
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
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七)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之進用、薪資、工作時間及相關權益事項如下:
1、進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甄選。但學期中臨時
出缺未有備取人員者,得由各園自行公開甄選。
2、薪資支給: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
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教
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按學歷支薪;未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
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二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支薪。
3、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自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三十分。但寒
、暑假期間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得依人力調度需求酌予調整
,惟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4、加置之照顧服務人員,屬於不定期契約;其考核及晉薪,準用
契進辦法相關規定,其餘勞動權益依勞動基準法、契進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瞭解公立幼兒園課後延長
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
勵。
公立幼兒園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情形,列為本署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