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0550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相關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高
  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
  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相關規定及國
  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以下簡稱節數標準),所新
  增之鐘點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增鐘點費,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所增加之鐘點費:
  (一)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實施課程教學增加教師授課或指導。
  (二)學校實施數位遠距教學減授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任課教師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以下簡稱基本節數)及增加數位遠距教學科目協
     同教師授課。
  (三)減授課程諮詢教師、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
     基本節數。
  (四)依節數標準所定教師基本節數調降或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
     數。 
  前項新增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
  定支給。但授課或指導教師為大專校院教師者,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
  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支給其鐘點費。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部定必修課程新增鐘點費:

1、各類型學校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三科目:採班群實施適
性分組教學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
為該科目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2、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學術學程增開數學A或數學B之班
級,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增開一班支出鐘點費。

3、普通型學校自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實施跨科目協同教
學增加不同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
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4、技術型學校之社會、自然科學與藝術領域:實施各該領域
跨科之統整型、探究型或實作型課程,增加不同科目教師
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
點費之一倍。

5、學校設有專業群、科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教師
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
點費之一倍。

(二)校訂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新增鐘點費:

   下列各目補助之總金額,最高為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開設
校訂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之總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1、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採班群開課增加教
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班群原應支出
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2、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開設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一點二倍
至一點五倍之選修課程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
金額,最高為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之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
零點五倍。

 

3、技術型學校校訂必修、綜合型學校校訂選修開設專題實作
課程及綜合型學校專門學程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
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課程原應支
出鐘點費之一倍。

4、學校於一般科目開設跨領域或跨科目專題類與統整課程增
加不同領域或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
高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三)學校於部定必修或選修課程開設本土語文或臺灣手語課程,
其新增鐘點費,均予補助。

(四)彈性學習時間新增鐘點費:規劃學生自主學習、選手培訓、
充實(增廣)教學及補強性教學增加教師授課或指導之鐘點
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規劃之彈
性學習時間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五)數位遠距教學科目新增鐘點費:依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
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規定,開課學校擔任數位遠
距教學科目任課教師、協同教師而增加之鐘點費。

(六)設置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新增鐘點費:依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所定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減授基本節
數而增加之鐘點費。

(七)教師基本節數調降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準第二條
及第五條所定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基本節數調降
而增加之鐘點費。

(八)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
準第八條所定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而增加之鐘點費。

    私立學校,得補助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新增鐘點費。

    屬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核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具特殊情形之學校,得不受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補助基準之限制。


四、依本要點之申請、審查、請款及補助比率如下:
  (一)申請:
     1、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應依本署規定,
       檢具新增鐘點費需求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
       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向
       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2、國立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者,應依本署規
       定,檢具新增鐘點費需求表,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審查: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前款申請。審查通過者,由本
     署視年度預算核定補助金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地方政府
     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審查結果;教育部主管
     之學校,由本署逕行通知審查結果。
  (三)請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彙整列冊並檢附領據
     向本署請款;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檢附領據向本署請款。
  (四)補助比率: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依第二款審查核定之金額,全額補助
       。
     2、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針對第二款審
       查核定之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百分
       之八十四,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者,百分之
       九十。

五、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
  者專案查核,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其申請、請撥、執行及
  核銷,未符合規定或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補助;本署並以書面行
  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未符規定支用之一部或全部經費;同時不得
  再申請次一學年度之補助。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