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相關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高
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
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相關規定及國
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以下簡稱節數標準),所新
增之鐘點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增鐘點費,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所增加之鐘點費:
(一)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實施課程教學增加教師授課或指導。
(二)學校實施數位遠距教學減授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任課教師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以下簡稱基本節數)及增加數位遠距教學科目協
同教師授課。
(三)減授課程諮詢教師、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
基本節數。
(四)依節數標準所定教師基本節數調降或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
數。
前項新增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
定支給。但授課或指導教師為大專校院教師者,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
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支給其鐘點費。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部定必修課程新增鐘點費:
1、各類型學校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三科目:採班群實施適
性分組教學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
為該科目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2、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學術學程增開數學A或數學B之班
級,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增開一班支出鐘點費。
3、普通型學校自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實施跨科目協同教
學增加不同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
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4、技術型學校之社會、自然科學與藝術領域:實施各該領域
跨科之統整型、探究型或實作型課程,增加不同科目教師
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
點費之一倍。
5、學校設有專業群、科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教師
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
點費之一倍。
(二)校訂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新增鐘點費:
下列各目補助之總金額,最高為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開設
校訂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之總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1、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採班群開課增加教
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班群原應支出
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2、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開設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一點二倍
至一點五倍之選修課程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
金額,最高為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之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
零點五倍。
3、技術型學校校訂必修、綜合型學校校訂選修開設專題實作
課程及綜合型學校專門學程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
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課程原應支
出鐘點費之一倍。
4、學校於一般科目開設跨領域或跨科目專題類與統整課程增
加不同領域或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
高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三)學校於部定必修或選修課程開設本土語文或臺灣手語課程,
其新增鐘點費,均予補助。
(四)彈性學習時間新增鐘點費:規劃學生自主學習、選手培訓、
充實(增廣)教學及補強性教學增加教師授課或指導之鐘點
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規劃之彈
性學習時間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五)數位遠距教學科目新增鐘點費:依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
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規定,開課學校擔任數位遠
距教學科目任課教師、協同教師而增加之鐘點費。
(六)設置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新增鐘點費:依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所定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減授基本節
數而增加之鐘點費。
(七)教師基本節數調降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準第二條
及第五條所定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基本節數調降
而增加之鐘點費。
(八)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
準第八條所定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而增加之鐘點費。
私立學校,得補助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新增鐘點費。
屬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核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具特殊情形之學校,得不受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補助基準之限制。
四、依本要點之申請、審查、請款及補助比率如下:
(一)申請:
1、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應依本署規定,
檢具新增鐘點費需求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
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向
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2、國立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者,應依本署規
定,檢具新增鐘點費需求表,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審查: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前款申請。審查通過者,由本
署視年度預算核定補助金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地方政府
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審查結果;教育部主管
之學校,由本署逕行通知審查結果。
(三)請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彙整列冊並檢附領據
向本署請款;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檢附領據向本署請款。
(四)補助比率: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依第二款審查核定之金額,全額補助
。
2、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針對第二款審
查核定之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百分
之八十四,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者,百分之
九十。
五、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
者專案查核,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其申請、請撥、執行及
核銷,未符合規定或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補助;本署並以書面行
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未符規定支用之一部或全部經費;同時不得
再申請次一學年度之補助。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