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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569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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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2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

3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辦理性交易防制教育
宣導工作。

4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
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5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與社政、警政、衛生、新聞及
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聯繫、積極推動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6

各級學校教師應依本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配合學
生身心發展與教學相關活動,加強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落實執行各
項保護措施。

7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