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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46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秘企字第1010252736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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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就職權範圍辦理僑民教育及與僑務委員會聯繫配合起見,特設僑
民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僑民教育之計畫及研究推行事項。
二、關於協助僑民學校課程教材之編審事項。
三、關於協助僑民學校師資培養之計畫事項。
四、關於僑生增班設校及經費籌劃事項。
五、關於協助本部各司辦理僑生就讀分發事項
六、關於就讀國內各級學校僑生統計事項。
七、關於回國升學僑生之輔導與獎助事項。
八、關於回國訪問僑教團體之接待及海外僑生假期回國參加臨時活動之指
    導事項。
九、協助本部各主管單位辦理關於僑民中小學備案與僑民專科以上學校立
    案及輔導事項。
一○、關於訪問國內收容僑生之各級學校及海外僑校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聘任之,主持本會事宜,並置委員九人至十
五人,除高等教育司,專科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會
教育司各司長及參事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與僑民教育有關人士
中聘任之。


第 4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部長就委員或部內職員中指定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


第 5 條
本會視業務上之需要,得分設二組或三組,每組置主任一人,幹事及助理
幹事若干人,由部長派用或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之。


第 6 條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除專任者外,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