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
編藏、考訂、參考、閱覽、出版品國際交換、全國圖書館事業之研究發展
與輔導等事宜。
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採訪組:圖書資料之徵集、選購及登錄等事項。
二、編目組:圖書資料之分類及編目等事項。
三、閱覽組:圖書資料之典藏、閱覽及推廣服務等事項。
四、參考組:參考諮詢及專題目錄索引編製等事項。
五、特藏組:珍善本圖書文獻及金石拓片之編藏、考訂等事項。
六、資訊組:自動化作業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七、輔導組:調查統計、各圖書館之輔導及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
八、研究組:全國圖書館事業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規劃、研訂與推廣等事項
。
九、總務組:文書、庶務、出納、營繕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職務列簡任第十
三職等,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副館長一人,襄助館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
。
第 4 條
本館置組主任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除總務組主任
外,其餘職務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三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組員二十八人
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人,組員十
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至
四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
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置編纂七人至十五人;編審六人至十人;編輯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
理編輯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第 5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6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條例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外
,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
用之。
第 9 條
本館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10 條
本館設出版品國際交換處,置處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辦理出版品國際
交換事宜;其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出版品國際交換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本館設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
辦理全國出版品標準書號、預行編目業務暨書目網路合作事宜;其辦法由
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 12 條
本館得視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其遴聘
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 13 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