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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51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8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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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隸屬教育部,掌理國內外教育資料及視聽教育之研究、推
廣等事宜。


第 2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左列各組:
一、教育資料組:掌理教育資料之調查、統計、蒐集、整理、研究改進及
    編印事項。
二、視聽教育組:掌理視聽教育教材、教具之審查、製作及研究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教育資料及視聽教育之推廣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3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
職員。


第 4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組主任四人,薦任或簡任,分掌各組事務;編纂一人或
二人,簡任,承館長之命,擔任研究、編纂事務;編輯三人至五人,薦任
;幹事四人至六人,委任;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總務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第 5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秘書一人,薦任;承館長之命,綜理文稿,辦理交辦事
項。


第 6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佐理員二人,
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


第 7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助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務。


第 8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第 9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得設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由教
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0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
充任委員。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 11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辦事細則,由國立教育資料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