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之組織,悉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校以培育國劇、綜藝、劇藝音樂及劇藝服裝道具專業人才,並授與劇藝
和劇藝服裝道具製作知識與技能,以達宏揚國粹藝術為宗旨。
第 3 條
本校分設國民小學高級部、國民中學部、高級劇藝部、修業年限分別為二
年、三年、三年。
第 4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全校校務。
第 5 條
本校設左列各處、科、組及軍訓人員。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四、研究推廣處:設研究、推廣二組。
五、國劇科:設劇藝、音樂、容粧佈置三組。
六、綜藝科:設技藝、教材二組。
七、劇藝服裝道具科:設服裝設計製作、道具設計製作二組。
八、劇藝音樂科:設樂藝、教材二組。
九、軍訓人員:視學生班級數之多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
師。
第 6 條
前條各處、科、組之職掌如左:
一、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課業考查、教學設備及學籍等事
項。
(一) 教學組: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及課業考查等事項。
(二) 註冊組:掌理學籍及成績考查等事項。
(三) 設備組:掌理教學設備及教學器材等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學生訓育、生活輔導及體育衛生等事項。
(一) 訓育組:掌理學生訓育實施、課外活動及群育成績考查等事項。
(二) 生活輔導組:掌理學生生活輔導、宿舍管理及德育成績考查等事項
。
(三) 體育衛生組:掌理學生體育、課外運動、學校衛生及學生保健等事
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一) 文書組:掌理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二) 事務組:掌理物品採購、校舍修繕、技工及工友管理及校舍、物品
、財產之保管及登記轉移等事項。
(三) 出納組:掌理現金出納、票據契約、證券之保管及轉移等事項。
四、研究推廣處:掌理國劇、綜藝之研究、推廣及改進教學等事項。
(一) 研究組:掌理國劇、綜藝之教學研究及實驗改進等事項。
(二) 推廣組:掌理國劇、綜藝之推廣等事項。
五、國劇科:掌理國劇教學等事項。
(一) 劇藝組:掌理國劇課程配當、教材編撰、教具調配及實習演出等事
項。
(二) 音樂組:掌理國劇音樂教學、唱念練習及配合演出等項。
(三) 容粧佈置組:掌理容妝箱管、劇藝教學及燈光、音效、幻燈、舞台
佈置及舞台管理等事項。
六、綜藝科:掌理綜藝教學等事項。
(一) 技藝組:掌理綜藝課程配當、教具調配及實習演出等事項。
(二) 教材組:掌理綜藝教材編撰、教具設計維護及保管等事項。
七、劇藝服裝道具科:掌理劇藝服裝道具教學等事項。
(一) 服裝設計製作組:掌理國劇、綜藝戲服資料之蒐集、設計及製作等
事項。
(二) 道具設計製作組:掌理國劇、綜藝道具資料之蒐集、設計及製作等
事項。
八、劇藝音樂科:掌理劇藝音樂教學等事項。
(一) 樂藝組:掌理劇藝音樂課程配當、教具調配及實習演出等事項。
(二) 教材組:掌理劇藝音樂教材編撰、教具設計維護及保管等事項。
第 7 條
本校各處、科各置主任一人,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 8 條
本校各處、科之下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生活輔導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
外,總務處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其餘各組組長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
兼任之。
第 9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佐理員若干人,依法令之規定辦理本校歲計
、會計及統計業務等事項。
第 10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本校人事管理業務
等事項。
第 11 條
本校置秘書、專任教師、技士、護士、幹事、輔導員、書記等各若干員,
其員額編制表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行之。
第 12 條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校長由教育部派任及會計、人事人員、軍訓
教官、護理教師另有規定外,其餘教職員依法令規定由校長聘派後,報請
教育部核定之。
第 13 條
本校附設實驗國劇團及綜藝團,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 14 條
本校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處、科、室主任、秘書、組長、軍訓教官、專任
教師代表及校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
革新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二、行政會議:由校長、處、科、室主任、秘書、組長、軍訓教官組成之
,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執行等事項,每星期開會一次。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主任、科主任、組長、軍訓教官、全體教師或其代
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學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
四、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秘書、組長、軍訓教官及各班導師組成之,
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實習會議:由校長、處、科、室主任、組長、全體劇藝教師組成之,
校長或科主任為主席、討論劇藝、實習演出及服裝道具教學等事項,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 15 條
本校設左列各種委員:
一、訓育委員會:由校長、處、科、室主任、軍訓教官及導師若干人組成
之,校長為主任委員,訓導主任為秘書,研討訓導等事項。
二、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處、科、室主任、輔導教師、軍訓教官、
輔導員二人 (男女各一) 及醫師或護士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
者蒞會指導,校長為主任委員、輔導教師為執行秘書,研討輔導工作
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三、顧問委員會:邀請校外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研
討學校發展、教材、實習演出及學生未來就業等事項,每學年至少開
會一次。
前項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受聘之委員與會時得支給出席費與
交通費。
四、本校視實際需要,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訂之。
第 16 條
本校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17 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