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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50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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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國父紀念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教育部,掌理國父紀念館、陽明
山中山樓之管理、維護,與國父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有關
文教活動之舉辦等事宜。


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教組:文教活動、史蹟電影、圖書閱覽、接待服務及宣導傳播等事
    項。
二、展覽組: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及典藏事項。
三、園藝組:公園園藝、花草樹木之管理及環境美化事項。
四、總務組:建築物與各項設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文書、庶務、出納
    、工作研考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五、機電組:發電機、空氣調節機、舞臺燈光、電子音響等電器及給水衛
    生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六、警衛組:安全防護、公共秩序維持及停車場管理事項。
七、陽明山中山樓管理所:陽明山中山樓與其環境之管理維護,國父紀念
    文物展覽及提供重大集會之服務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館長二人,職位列簡任第十或第十一職等,襄理館務。


第 4 條
本館置所長一人,由副館長兼任;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
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
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四人,專員四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組員十五人,技士八人,職位均列委任第四或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五人
,技士二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技佐二人,職位均列
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5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6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8 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9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