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海洋科技教育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規劃及籌建。
二、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展示之主題設計、展品製作、常設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之研究、教育推廣、實驗及鑑定。
四、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文物、標本、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第 五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 七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