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一)字第1030014507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海洋科技教育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規劃及籌建。

二、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展示之主題設計、展品製作、常設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之研究、教育推廣、實驗及鑑定。

四、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文物、標本、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第 五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 七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