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矯正學校校長、教師遴薦之指導。
二、矯正教育師資培育訓練之指導。
三、矯正教育課程教材編撰、研究及選用之指導。
四、其他矯正教育指導事宜。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教育部次長一人
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法
務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教育部就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
、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及其他關心矯正教育人員遴派(聘)兼之;其中
專家學者,以教育、心理、輔導、社會、法律、犯罪、矯治等領域為限;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法務部矯正
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擔任。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得聘請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服務,協助重要業務之規劃及諮詢。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為因應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其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之,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法務部預算支應之;專案小組所需經
費,依其主題由主管業務單位預算支應之。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依其業務性質,分別送請教育部或法務部長核
定後,由兩部分別或協同執行。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