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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三)字第0940036152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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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結合相關部會,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
    府籌設專收不幸少女之中途學校,特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置「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二  本委員會指導事項如下:
 (一) 中途學校相關政策之研擬。
 (二) 中途學校籌設之規劃、評鑑與督導事項。
 (三) 中途學校之教育、課程、師資、輔導、安置等事宜。
 (四) 中途學校之相關資源整合、協調、宣導等事宜。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內政部部長指派內政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
    部長就教育、社會、主計、法務、司法、衛生、勞工行政機關代表、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等人員遴派 (聘) 兼之;其中專家
    學者以教育、輔導、社會、心理、犯罪防治等領域為主。委員任期為
    兩年,期滿得續派 (聘) 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
    本職進退。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兼任;承主
    任委員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慕僚作業,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擔任;事涉內政部及相關部
    會事宜,則依權責及業務性質由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執行之。



五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非由相關部會、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六  本委員會得聘任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服務,協助重要業務之規劃及諮
    詢。



七  本委員會為因應偶發事件之需要或執行本要點二之各項重點業務需要
    ,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所需經費及人員
    專案簽核,並由相關業務單位予以支援。



八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之,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
    列席或報告。



九  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預算支應之,專案小組所需經費依其主
    題由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支應之。



一○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依其業務性質,分別送請本部或內政部
      部長核定後,由兩部分別或協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