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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軍(二)字第0970140705B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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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二二一一七號函頒「
      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字第0四三三六0號函頒「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本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台(九0)軍字第九0一六0九六二號函
      頒「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二、目的:
    建立災害防救體系,迅速應變處理偶突發重大災害;統籌行政支援力
    量,防救及處理,俾使災害損失減低至最小,並及早完成善後復舊工
    作。


三、成立時機: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於風災、震災、水災及旱災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本部需配
      合災害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經濟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應設緊
      急應變小組以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依據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
      作業規定,當學校發生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本部應視需要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應變措施。


四、實施範圍: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與本部業務有關之各項災害防救及應變措
      施,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暨所屬學校館所幼稚園補習班重大
      天然或人為災害。
(二)遵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執行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有關機關。
(四)加強與其他防災機關、單位間之橫向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五)其他有關之災害防救事宜。


五、任務編組:
(一)召集人一人,由部長兼任,視狀況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並指派人
      員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
      。
(三)執行督導二人,由常務次長兼任,並指派人員進駐本部校安中心。
(四)總務司、政風處、軍訓處、訓委會為秘書單位,並與參事室、督學
      室、高教司、技職司、中教司、國教司、社教司、體育司、文教處
      、會計處、人事處、統計處等一級主管為小組委員,一級主管於中
      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發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應依通報輪
      流進駐該中心第九編組安置組,與內政部及國防部共同擔任下列工
      作事項:
      1.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所)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
      2.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五)除校安中心原值勤人員外,高教司、技職司、中教司、國教司、社
      教司、總務司、訓委會等單位於一級主管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應依通報輪流各派一員業務相關人員進駐本部校安中心,作為進
      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主管之幕僚。


六、職責分工:
    部長-小組召集人,綜理督導緊急應變小組業務。
    政務次長-小組副召集人;協助小組召集人綜理督導緊急應變小組業
    務。
    常務次長-業務執行督導;協助小組召集人協調督導緊急應變小組業
    務單位推動執行工作。
    參事室-協助支援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理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督學室-協助支援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理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總務司-各級學校及社教館所災害防範及災害搶救之行政事務支援單
    位。
    國際文教處-赴國外留學生、遊學生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災情聯繫及
    協調處理單位。
    政風處-重大偶發災情資訊、預警資訊之蒐集。
    軍訓處-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之協調處理單位,並視災害狀
    況協助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及值勤聯繫業務。
    訓委會-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之協調處理單位。
    高教司-大學校院災害防救業務單位。
    技職司-技職校院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含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
    學校)。
    中教司-師範校院災害防救業務單位。
    中部辦公室-直轄市以外之公私立中等學校及特殊學校(國立特教學
    校)災害防救業務單位。
    國教司-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災害防救業務單位。
    體育司-體育校院災害防救單位及各級學校餐飲衛生災害防救業務單
    位。
    社教司-社教館所、補習班、補校及進修學校災害防救業務單位。
    特教小組-高雄市、台北市所轄特殊教育學校災害防救業務單位。
    統計處-重大偶發災情資訊統計及彙整。
    人事處-災害防救人事相關業務行政支援單位。
    會計處-災害防救會計相關業務行政支援單位。


七、執行程序:
(一)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當學校發生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由
      本部召集人指派執行督導負責召集成立本部緊急應變小組。
(二)進駐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之人員,請依據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
      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柒、值勤作業--六、通報處理作業」
      規定辦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透過行政聯絡網及其他資訊管道蒐集災情(人、事、
      時、地、物五要素)
(四)協調聯繫相關單位,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權責機關緊急處理,給予必
      要之支援。
(五)督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派員瞭解災害防救工作,並隨時將防救工
      作進展及效能提報小組召集人。
(六)評估復舊及善後需求之人力、物力,規劃後續支援方式及步驟,協
      調經費來源。
(七)提出災害防救工作檢討報告,函送各相關單位參考作為爾後處理改
      進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