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建立免於性騷
擾、性侵犯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之校園性騷擾、性侵犯,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之規定外,凡學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 (含同性或異性間) 發生下
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
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
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 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
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原則所指之教職員工生,學校應依相
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性騷擾及
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
社政機關。
三 學校應整合校內外組織及資源,訂定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
實施要點,並報本部備查。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具體說明校園反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之承諾、主張及具體措施。
(二) 明定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危機處理模式。
(三) 明定校內外通報制度,校內處理人員之通報責任、通報內容與作業
流程;校外通報則依「校園危機事件通報處理要點」辦理。
(四) 依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個案不同的考量,明定正式及非正式申訴程
序。
(五) 以受害者為中心,明定校內外輔導轉介及追蹤措施。
四 學校應設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負責處理校園性騷擾、
性侵犯事件工作,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如學校有相
關委員會或小組,得做適當之整併,但應符合本原則之規定。
五 學校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時,應謹守保密原則,尊重相關人之隱
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處理人員有涉入個案情事者,應迴避之。
六 學校教職員工生若有性騷擾或性侵犯情節,經查證屬實,依相關法令
規定予以懲處。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
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
而規避性侵犯責任。
七 本部應加強視導,以確保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過程之客觀、
專業及公平。
八 學校應編印「學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手冊」,並廣為宣導。
九 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處理性侵犯及性騷擾事件,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