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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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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建立免於性騷
    擾、性侵犯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之校園性騷擾、性侵犯,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之規定外,凡學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 (含同性或異性間) 發生下
    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
      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
      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 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
      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原則所指之教職員工生,學校應依相
    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性騷擾及
    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
    社政機關。


三  學校應整合校內外組織及資源,訂定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
    實施要點,並報本部備查。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具體說明校園反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之承諾、主張及具體措施。
 (二) 明定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危機處理模式。
 (三) 明定校內外通報制度,校內處理人員之通報責任、通報內容與作業
      流程;校外通報則依「校園危機事件通報處理要點」辦理。
 (四) 依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個案不同的考量,明定正式及非正式申訴程
      序。
 (五) 以受害者為中心,明定校內外輔導轉介及追蹤措施。


四  學校應設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負責處理校園性騷擾、
    性侵犯事件工作,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如學校有相
    關委員會或小組,得做適當之整併,但應符合本原則之規定。


五  學校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時,應謹守保密原則,尊重相關人之隱
    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處理人員有涉入個案情事者,應迴避之。


六  學校教職員工生若有性騷擾或性侵犯情節,經查證屬實,依相關法令
    規定予以懲處。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
    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
    而規避性侵犯責任。


七  本部應加強視導,以確保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過程之客觀、
    專業及公平。


八  學校應編印「學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手冊」,並廣為宣導。


九  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處理性侵犯及性騷擾事件,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