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使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經管之學產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發揮最
大效益,並充分貢獻於教育事業,特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原臺灣省省有學產基金之財產撥充之。
二、學產租金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投資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學生獎、助學金。
二、教育事業之補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學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
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
及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分組辦事,均由
本部現有員額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人員。
第 八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短期
票券。
前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五。
第一項投資不得影響本基金正常運作,相關投資風險管控機制,由本部另
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 十三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