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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廠商協助推動資訊教育捐贈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電字第0930020807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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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廠商 (以下簡稱捐贈單位) 協助推動
    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資訊教育,並確保捐贈標的物之品質,特訂定本
    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捐贈標的物,係指電腦硬體、週邊設備、耗材、軟體、網
    路資源、輔助教材 (具) 、書籍、資訊師資培訓等與資訊教育相關之
    資訊產品或訓練。


三、捐贈單位請本部協助辦理捐贈事宜者,應符合下合列條件之一:
 (一) 捐贈標的物數量達擬捐贈之該級全部學校校數以上 (如國小、國中
      、高中職、大專校院等各級學校) 。
 (二) 捐贈標的物金額總值 (以定價計)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 其他重大具體之捐贈事項。


四、捐贈單位請本部協助辦理捐贈者,其捐贈標的物應為已上市之產品且
    功能完整,並以單位名義依本部相關格式範本之格式函報本部。於本
    部告知期限內文件未繳交齊全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該捐贈案,並不退
    回所繳文件,其檢附文件如下:
 (一) 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登記執照影本 (含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 或民間 (法人) 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含登記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及捐贈標的物合法著作權相關證明
      影本。
 (二) 捐贈說明文件:敘明捐贈標的物名稱、捐贈數量、捐贈標的物定價
      、受贈單位及捐贈申請期限等。
 (三) 標的物著作證明書 (應載明若捐贈行為或標的物有任何違法事由,
      捐贈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等相關文字) 、無償捐贈同意書 (應載明
      捐贈標的物為永久無償授權使用,並授權在校園內無償使用) 及標
      的物申請表格 (應載明申請方式、資格條件、期限及相關聯絡等訊
      息) 。
 (四) 標的物及使用說明文件,含簡介、產品功能及使用手冊等附件,一
      式四份,供測試評估使用。
 (五) 針對捐贈標的物之推廣活動企畫書,若無相關資訊教育推廣活動,
      免附企畫書,其資訊教育推廣活動可結合及配合民間 (法人) 團體
      統籌規劃辦理,並不得涉及任何商業行為。


五、本部於收到捐贈單位之文件後,將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初審作業,並同
    時就捐贈標的物之功能、學校教學研究應用特性、使用時效限制及其
    他附帶捐贈條件評估,經初審通過,且該捐贈單位依審查建議修正完
    成後,再由本部進行複審作業,複審決議捐贈標的物適宜者,本部將
    協助辦理捐贈事宜。複審決議捐贈標的物不適宜者,本部得停止受理
    該捐贈案,捐贈單位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本部協助辦理捐贈相關事項如下:
 (一) 於本部網站上公告捐贈單位有關捐贈標的物之捐贈事宜,而由受贈
      單位自行向捐贈單位提出申請,並請捐贈單位備妥捐贈之標的物、
      使用手冊、標的物著作證明書、免費捐贈同意書等相關文件,自行
      寄發。
 (二) 檢送第四點第五款之活動企畫書,經本部審核無誤後,由本部函轉
      所屬學校此相關訊息活動,其餘均由本部統一於本部網站上逕行公
      告捐贈標的物訊息,並不得要求本部轉函任何相關訊息。
 (三) 於捐贈行為完成後,捐贈單位得自行舉辦公開捐贈儀式或參加由本
      部不定期舉辦之民間單位聯合捐贈儀式。
 (四) 頒發捐贈單位感謝狀一紙,以茲感謝及獎勵。


七、捐贈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 同一案捐贈單位有更新版本,經捐贈單位名義來函,本部確認無誤
      後,將協助處理捐贈相關事項。
 (二) 捐贈單位不得以此捐贈案向受贈單位或在其他公開場所從事任何商
      業行為之文宣或推廣等相關活動,經查證涉及商業行為之相關活動
      ,本部有權建請受贈單位停止使用該標的物及於本部網站上公告相
      關訊息,所涉及之法律責任,由該捐贈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