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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會計師專案查核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行政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會(二)字第1030191542B號 令
法規體系: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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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監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
     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狀況,特依私
     立學校法第五十三條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本作業原則。

二、 本部委託會計師專案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查核範圍,應
     以本部事先約定財務與相關事項為主,並配合基本之總務、人事、
     教務、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等單位之制度及運
     作。

三、 本部為因應專案查核之需要,進行查核作業前得不預先通知學校法
     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但會計師到達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時,應
     分別向董事長及校長或其代理人送達本部委託查核通知函。

第二章 查核規劃及報告撰擬

四、 會計師應先行深入瞭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相關問題、本部事
     先約定財務事項及相關法令規章,提出查核計畫送經本部核可後,
     依計畫執行。
     前項計畫項目包括查核項目、查核範圍、抽查金額、查核方式、查
     核程序、查核期間、會計師之印鑑證明原本與需學校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應行準備之資料清單等,本部並得視專案查核需求增刪。

五、 會計師對本部所要求之事項應列於委任契約書,依約定抽查條件查
     核,對於發現違失事項應提高抽查比率或全部查核。

六、 會計師在進行查核作業前,應先行瞭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
     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紀錄。

七、 會計師查核時應依查核程序進行必要之訪談、盤點及勘察等,如涉
     及營建、土地等非會計師專業事項,應徵詢該領域專家提供專家意
     見,如情節重大,得另聘該領域專家提供專案報告,所增加經費,
     應另案與本部協議。

八、 會計師查核事項除銀行資金流程外,應明確釐清事實真相,確定應
     負責之單位與人員,並要求主、經辦人員提出說明與簽名,重要相
     關資料應要求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簽章。

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拒絕提供相關查核憑證與原始資料者,應
     作成書面紀錄,並於會計師查核報告內揭露。

十、 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發現非查核計畫範圍之違失事項,應主動協商
     本部修正查核計畫。

十一、會計師為執行專案查核所需之相關法律、命令、行政解釋及對受查
      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特別財務規範事項,本部應配合提供
      。

十二、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與資金管理專案查核時,發現學校法人及所設
      私立學校有資金管理異常狀況時,應即刻通知本部。

十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依據本部需求或審計準則公報規定撰寫,並編製
      專案查核報告彙總表,分類列明查核發現異常事項、涉嫌違反法規
      名稱及條款,經本部同意後方得結案。

      本部評估有必要者,得邀請會計師至本部進行專案報告或列席相關
      會議。

十四、會計師完成查核報告後,如發現財務有違反教育法規,本部會計處
      應簽請本部高等教育司或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

第三章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收入及支出查核

十五、所有以學校法人名義收取之一切收入,應列入各相關收入科目並以
      收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之淨額入帳。

      前項收入,應查核有無隱含應以收入類科目列帳者,而以代收款項
      科目列帳之情形。

十六、學校法人支出查核項目

(一)人事費:

1、董事會聘僱之秘書、辦事員,應確認是否列入捐助章程或納入所設私
    立學校員額編制,並不得由董事擔任,應查對薪資印領清冊、董事名
    冊、捐助章程及員額編制,有無違反上述規定。

2、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依捐助章程規定支領薪資,是否符合學校財團
    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之規定。

3、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如有出國考察情事,是否有經董事會同意及
    提出相關考察報告留校備參。

(二)業務費:

1、原始憑證是否確實與董事會業務有關,或為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
    所需,及是否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人員之個人支出報支情
    事。

2、董事會及監察人經費之支用,是否符合本部監督學校財團法人支出作
    業要點規定。

3、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
    助章程規定支領報酬者,不另支給,並應查核支領交通費是否與董事
    會開會有關或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所需。若有定期定額支領固定
    交通費者,應予揭露領取姓名、支領期別、每期支領金額。

第四章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之收入及支出查核

十七、各類學雜費收入、實習實驗費收入、住宿費等收入,是否全數由金
      融機構代收,並查核學生註冊人數、收繳數與金融機構代收數相互
      勾稽是否相符。

十八、推廣教育收入金額與所開班授課之學生數、收費金額、班數等資料
      核對後,是否相符有無漏列情況。

十九、產學合作收入、其他教學活動收入、各項代辦費收入、其他收入,
      例如自行舉辦考試之試務費收入,私立學校福利社、實習商店、餐
      廳、停車場等有關之權利金、租金或其他名義之收入,應查核是否
      有漏列或低列。

二十、所有以私立學校名義收取之一切收入,應列入各相關收入科目並以
      收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之淨額入帳。但學生自治團體之
      收入項目,不在此限。

二十一、收入款項,應查核有無隱含應以收入類科目列帳之收入,而以代
        收款項科目列帳。

二十二、行政管理支出及教學研究訓輔支出查核項目:

(一)人事費:

 1、查核教師課表、學生課表、學生成績紀錄、教室日誌、出勤紀錄等
      ,確定薪津印領清冊所列教師、行政人員,確實於私立學校提供勞
      務。

 2、查核教師、行政人員支領之薪資中,是否包括績效獎金、慰勞金或
      其他名目之加給,私立學校人事法規有無該等獎金之發放規定,並
      查核有無依該等規定發放;其以專案簽請核准者,應於查核報告中
      揭露發放內容、金額。

 3、查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無兼任私立學校校長或其他行政職
      務,違反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情事。

(二)業務費:應查核其內容是否與私立學校業務有關,董事長、董事、監
    察人及關係人之個人費用有無隱藏於此項目,支用程序是否符合私立
    學校訂定之作業規章。

第五章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資產查核

二十三、銀行對帳單查核:查核銀行對帳單所列重大交易項目有無入帳、
        與帳載金額是否相符,如有未入帳或金額不符,應查明資金運用
        情形及原因。

        前項查核應依據委任契約書約定,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採普查方
        式;一定金額以下者,採抽樣方式查核。

二十四、銀行儲蓄存款:查核銀行儲蓄存款存摺所列重大交易項目有無入
        帳、與帳載金額是否相符,有未入帳或金額不符者,應查明資金
        運用情形及原因。

二十五、銀行定期存款:

(一)核對帳列銀行定期存款餘額與銀行定期存款存單金額是否相符,若有
    不符,應查明差異原因,並限期補正。

(二)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正面或背面有無註記設定質押或他項負擔紀錄,如
    有,應查明其質借資金是否遭受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關係人或其
    他個人挪用情事。

二十六、應收款項、預付款項:查核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內容有無與董事
        會、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自然人進行資金往返調度。私立學校
        有無未經本部核准,逕行購置土地,將預付土地款以預付款項科
        目入帳,隱藏購置土地事實。

二十七、有價證券查核:核對認列於流動金融資產、長期投資、特種基金
        科目內之有價證券數量,與實際盤點有價證券數量是否相符,如
        有不符,應揭露並查明其差異原因。

二十八、投資限額查核:投資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公司債、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學校法
        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投資限額有無逾越累積盈餘二分之
        一額度,投資基金變動表是否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部申報。

二十九、投資風險查核:查核私立學校投資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
        投資額度上限之百分之十,亦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但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前私立學校持有之股票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計算,應請私立學校提供資
        料。

三十、私立學校設校基金(認列於特種基金科目內)不得質押借款,應查
      明定期存款存單正面或背面有無註記設定質押或他項負擔紀錄。

三十一、購置固定資產支出查核項目:

(一)購置固定資產之採購程序有無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規章辦
    理,每期支付之設備款、工程款是否與採購契約、營繕契約所定付款
    條件、期限相符,有無未具特殊理由而提前付款情事,契約內容是否
    訂定不平等條款,圖利私立學校關係人或其他個人情事。

(二)高價儀器設備驗證:高價儀器設備應查驗招標、比(議)價紀錄、採
    購契約、保證書、維護契約、付款流程、購買發票、財產管理清冊,
    並實際盤點高價購置之儀器設備,並檢視有無閒置未使用情況。

(三)支付購置土地價款或預付土地款,是否事前報經本部同意,並依本部
    同意條件辦理,查核購置金額是否有另立支出項目,使購置土地總金
    額高於本部同意購置金額。

(四)本部補助款購置儀器設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是否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十二、土地、房屋及建築設備: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提示土地與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及截至查核日止之異動索引,查核其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與財產帳是否相符,及有無註記設定
        抵押權或他項負擔。

三十三、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產報廢,是否依現有財產管理制度,
        經所定程序簽核、除帳。

第六章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負債查核

三十四、應付款項、預收款項:查核應付款項、預收款項內容有無與董事
        會、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自然人進行資金往返調度,如有借款
        情況,應揭露借款利率與借款時相同借款條件、借款期限之借款
        利率。

三十五、代收款項:所有以私立學校名義代辦業務(代收款),是否保留
        完整帳冊、憑證,於學期結束,代辦業務完結後,將差額退還給
        學生。

三十六、銀行借款:查核每筆長短期銀行借款之用途及是否有未經本部核
        定或備查之舉借情況。

第七章 其他項目查核

三十七、董事會是否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行使董事會職權,董事長、董事
        及監察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尊重私立學校行政權,於私立學校
        會計傳票、資產採購簽呈上以事後監督方式辦理。

三十八、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付款時,其為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長
        、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其為私立學校者,
        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三十九、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各類銀行存款之開戶印鑑,是否分別由校
        長或其代理人與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保管,未將各項印章由特定
        人員統一收存之情況。

前項學校法人各類銀行存款之開戶印鑑,應分別由董事長或其代理人、主
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保管。

四十、第十五點至前點查核內容,得視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可能違規
      事項檢舉內容,選擇部分查核項目辦理。

第八章 附則

四十一、本作業原則未訂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規、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