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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作字第1100200003A號 令
法規體系: 會計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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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醫學教育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院作業基
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各分院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管理機關;
所屬各分院作業基金以各分院為管理機關。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第 七 條之一  
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
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另定之。


第 八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