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醫學教育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院作業基
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各分院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管理機關;
所屬各分院作業基金以各分院為管理機關。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三、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收入。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五、受贈收入。六、利息收入。七、投資取得之收益。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醫療成本支出。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投資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進行以下投資項目:一、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上市公司股票、國內成分證券指
數股票型基金及其他短期票券。二、投資於相關醫療事業。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但指定用途捐款用於投
資及其產生之收益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
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其一定等級,由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另定之,並陳報教育部備查。
持有第一項各款之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
之五十。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
組,訂定投資評量及決策之投資管理相關規定,送教育部備查;其內容應
包括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 七 條之一
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
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另定之。
第 八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