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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附設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孝三字第091006416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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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謀國立中興大學農林畜牧教學研究及實習示範設施之發展,特設置國立
中興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中
興大學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木、副產品處分之收入,及委託造林分收代金、林地租金
    等收入。
二、森林遊樂區門票、清潔維護費及租金等收入。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之醫療費、檢驗費及其建教合作服務等收入。
五、畜牧實驗場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銷售收入。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七、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八、其他作業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產物處分、林業經理、森林保護、營林等經營費用之支出
    。
二、森林遊樂區各項設施及清潔維護費用支出。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醫療費,檢驗費之成本及其建教合作服務支出。
五、畜牧實驗場實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七、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費用支出。
九、其他作業外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以專戶存入國庫。但因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
營銀行。


第 7 條
本基金全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陳奉核准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
餘處理者外,應一律解繳國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