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依本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轉型為進修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專科學校設立進修部,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組織規程定之,
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核定後實施。
第 四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
教師兼任之。
第 五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綜理科務,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
但日間部無相關科者,由進修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 六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得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合併後,變更其組織及名稱
者,應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
本部核定後實施。
第 七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各科停止招生,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
條件標準規定,報本部核定。
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專科學校修正組
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停
辦。
第 八 條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八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
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
修部。
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轉型時,應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學生
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加規劃。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