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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轉學招生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高(一)字第0990198651G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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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協助各大學辦理轉學招生事務,並作為審核各校轉學招生辦法之依
    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校辦理轉學考試應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擬
    訂其公開招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  各校應於招生辦法中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
    權利義務事項。


四  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
    招生事宜。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年級、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
    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
    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
    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五  大學各學系學士班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
    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學士班係指日間部修業年限四年 (含) 以上之學系及進修學士班
    ;所指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


六  大學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辦理轉學招生後,各
    校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且各學系每班學生人數以
    不超過六十人為原則。
    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學系退學缺額
    為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七、報考資格:
 (一) 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 (含) 以上者。
 (二) 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 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 (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三專
        在一百零六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之專科肄業生
        。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3.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
        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 (至少為八十學分) 。
 (五)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
      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前項各款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
    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由各校自行規 (認) 定並
    明列於招生簡章中,必要時,亦得自行訂定性質相近學系 (分) 對照
    表列入簡章供考生參考。


八  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之學生,能否報考原校之轉學考試,由各校招
    生委員會自定並列明於招生簡章中。


九  各校招生簡章應明訂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
    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
    試成績不予優待之規定。


一○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服役) 規定者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
      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
      應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一一  各校招生簡章應明定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
      件,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
      身分考生不予優待之規定。


一二  考生各項應繳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一三  考試方式及科目:
      由各校自定,原則上考二至五科必修科目,並得兼採口試、術科或
      實作等方式,考試科目及評分方式應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口試、術科或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對評分成
      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一四  錄取原則:
      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
      列為備取生,如皆未達錄取標準,則得不足額錄取。
      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
      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
      分數相同時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一五  各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陳報教育部核處
      。
      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一六  各校轉學生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予以公告。


一七  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
      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並應審慎訂
      定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一八  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一九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
      各校招生辦法及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定期
      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
      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
      救濟程序。


二○  招收轉學生入學後有關學分抵免皆依各校學分抵免辦法及相關學則
      規定辦理,並得明列於招生簡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