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課程之運作有所
遵循,並維持良好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指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
之私立大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
三、本規範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
傳輸媒體進行教學,並產生互動教學行為。
遠距教學包括網路教學,網路教學必須在學習管理系統上進行教學,
學習管理系統上所執行之內容必須符合各校教學標準,其中學習管理
系統應具備教學系統、教學實施及教材製作等功能。
本規範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
進行之課程。
四、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相關單位、院、系、所或組成任務編組性質
之委員會辦理之。
五、各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由依規定聘任之合格教師提出教學計畫,送
各校課程委員會研議,提經教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始得開授,並報本部
備查。
前項教學計畫,應明定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
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並公
告於網路上供查詢。
六、學生得依各校校內及校際選課規定修讀遠距教學課程。
七、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並於教室實地舉行,
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
。
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教師之授課時數,應依各校教師授課時數相關規定
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九、遠距教學以同步視訊方式實施,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
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主播端應提供上課錄影帶,送請收播端或以視
訊隨選方式另行安排補課。
十、開授網路教學課程網頁上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
錄、評量紀錄、學生全程上課記錄及作業報告,於課程結束後,至少
保存一年,供日後成績查詢、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十一、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或專科學
校法施行細則有關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給予學分,並得納入
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十二、各校之系所或學程開設遠距課程數超過當學期開課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依本部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
十三、學生學位之取得,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以不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
二分之一為限。
十四、各校得透過與國外學校合作方式開授遠距教學課程,其規範及學分
數依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辦理。所合作之國外學校未列於本部
所建參考名冊者,其所開設之遠距課程應依本部相關規定報本部審
查。
十五、各校開設之中小學教師進修專班、依本部公告之產業發展所需類科
及管理相關類科辦理之在職專班,其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總學分數
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依本部認證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
前項所授予之學位,其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十六、各校應定期評鑑學校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並做成評鑑
報告,於課程結束後,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日後查考。
十七、本部得至學校進行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成效不
良者,得限制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以遠距教學授課所授予之學位
。
十八、各校應依本規範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並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