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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高(二)字第0950136323C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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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課程之運作有所
    遵循,並維持良好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指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
    之私立大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


三、本規範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
    傳輸媒體進行教學,並產生互動教學行為。
    遠距教學包括網路教學,網路教學必須在學習管理系統上進行教學,
    學習管理系統上所執行之內容必須符合各校教學標準,其中學習管理
    系統應具備教學系統、教學實施及教材製作等功能。
    本規範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
    進行之課程。


四、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相關單位、院、系、所或組成任務編組性質
    之委員會辦理之。


五、各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由依規定聘任之合格教師提出教學計畫,送
    各校課程委員會研議,提經教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始得開授,並報本部
    備查。
    前項教學計畫,應明定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
    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並公
    告於網路上供查詢。


六、學生得依各校校內及校際選課規定修讀遠距教學課程。


七、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並於教室實地舉行,
    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
    。


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教師之授課時數,應依各校教師授課時數相關規定
    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九、遠距教學以同步視訊方式實施,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
    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主播端應提供上課錄影帶,送請收播端或以視
    訊隨選方式另行安排補課。


十、開授網路教學課程網頁上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
    錄、評量紀錄、學生全程上課記錄及作業報告,於課程結束後,至少
    保存一年,供日後成績查詢、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十一、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或專科學
      校法施行細則有關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給予學分,並得納入
      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十二、各校之系所或學程開設遠距課程數超過當學期開課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依本部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


十三、學生學位之取得,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以不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
      二分之一為限。


十四、各校得透過與國外學校合作方式開授遠距教學課程,其規範及學分
      數依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辦理。所合作之國外學校未列於本部
      所建參考名冊者,其所開設之遠距課程應依本部相關規定報本部審
      查。


十五、各校開設之中小學教師進修專班、依本部公告之產業發展所需類科
      及管理相關類科辦理之在職專班,其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總學分數
      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依本部認證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
      前項所授予之學位,其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十六、各校應定期評鑑學校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並做成評鑑
      報告,於課程結束後,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日後查考。


十七、本部得至學校進行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成效不
      良者,得限制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以遠距教學授課所授予之學位
      。


十八、各校應依本規範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並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