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專科學校副校長,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
任。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其認定基準,由各
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第 4 條
專科學校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專科學校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私立
者,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依所屬直轄市
政府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專科學校定之。
專科學校應依教師法及本法第二十八條教師評鑑規定,訂定其教師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之規定。
第 5-1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
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或全數由主管機
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
學校財團法人已清算終結者,由主管機關籌組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 6 條
專科學校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由各專科學校定之。
第 7 條
專科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招收轉學生,以第一學年之第一學
期及最後一學年之第二學期以外之學期為限。但學生因特殊事故必須轉學
,符合學校學則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得招收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四年級、五年級及二
年制專科學校得招收大學肄業生。
第 8 條
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事項,擬訂招
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第 9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專科學校定之。
第 10 條
專科學校招收已取得副學士學位以上者修讀副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三十
三條第四項規定縮短其修業期限。
第 11 條
專科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定副學士學位修業
期限與其修業期限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
第 12 條
專科學校學生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讀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
科目,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專科學校得就學生修讀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
第 13 條
專科學校學生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
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
必要條件。
第 14 條
專科學校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
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
,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
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
助資訊等事項。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