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為護理教育研究實習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立台北
護理學院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醫療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醫療費用 (包括優待及免費在內) 。
二、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費用。
三、管理費用。
四、其他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依國庫法第九條規定,在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專戶存
儲。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帳簿
、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
理。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報奉核准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
餘處理外,悉應解繳國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