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及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
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專科學校符合下列各條件者,本部得核准其改制為技術學院,並得設
專科部:
(一) 辦學成績:
1 最近五年辦學成績優良,有具體績效者。
2 全校科、組辦理成效良好,有具體績效證明者。
(二) 積極推動實務性研究,成果優良,確有具體事實。
1 學校最近一年接受政府、民間機構委託進行專案研究計畫,或教
師自行研究經學校列管並獲有優良成就表現之專案研究,全校平
均每科至少達二件以上。 (新設未滿二年科別得不列入平均計算
)
2 申請加辦技術 (學) 系之科別,其最近一年辦理之專案研究計畫
至少達二件以上。
(三) 積極辦理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成效優良,確有具體事實。
(四) 校務行政:
1 招生、學籍、課程、財務、人事、會計、財團法人及其董事會等
事項,均符合規定且運作管理完善,近三年內無重大行政違規情
事。 (各校所報改制計畫書及基本資料內容如經查證不實者,列
為學校重大行政過失。)
2 私立專科學校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召開董事會議及進行董事之
改選、補選,並按時報備有案。
3 私立專科學校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
登記,並按時報備有案。
4 學校校長及教務、訓導、總務、人事、會計等處室主管,均依規
定合格任 (聘) 用,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查有案。
5 教師評審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報部備查有案,並正
常運作。
6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參加私立學校退休撫卹基金,且學校之教職員
工退休撫卹辦法經本部核備在案。
(五) 師資:各系科均有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最低要求如下:
1 全校生師比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在二十五以下。
2 申請改制時,專科學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校專任講師以
上教師人數至少百分之二十一以上,改制滿一年應達百分之二十
二,依此類推,改制滿四年後應達百分之二十五。
3 改制後,技術學院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佔全校應有實際專
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依專科部學生人數比例計算部分至少百分
之十八以上;依大學部學生人數比例計算部分至少百分之三十以
上。
4 各專任專業科目教師,應優先遴聘具一定年資之業界作實務經驗
,或持有乙級及相當等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者任教。
※附註:
(1) 全校性生師 (專任教師) 比,專任教師係指全校專任講師以上
師資,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以四名折算為一名專任
,但以兼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的三
分之一,超過部分不計。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得列入
計算。
(2) 學校專任師資結構,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佔全校應有實
際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之比例,不含兼任教師折算專任人數
、本部介派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在
內。
(3) 專任教師係指經本部審定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
師,且支給專任教師薪資者。僅支給鐘點費卻發給專任聘書者
,仍以兼任計算。
(4) 經本部審定資格之專科學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及報經本部
核准聘任之大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相當等級之專任教
師計算;其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多於全校
專任教師總數之八分之一,超過者不計。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
核定者,不在此限。
(5) 設有護理科之學校,由學校所聘任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
如具有護理學士學位或護理師執照者,得折算為○‧四名專任
講師。大學部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應具有護理學士學位
及護理師執照,方得折算。另計算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
比時,其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人數,得予扣除。
(6) 於本校任職二年以上,經學校核准以全時前往國內外大學進修
,並訂有契約,於學成後返校任教之專任教師,得列入計算,
惟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總數的百分之十,超過者不列入計算
。但師資延聘不易之稀有類科,專案報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借
調至校外服務之教師不列入計算。
(7) 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僅得以兼任教師
計算。
(8) 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學生為計算基準。全校學生人數之計
算包括日間部、夜間 (進修) 部、在職班、在職專班、進修專
校 (學院) 之學生數。
(9) 全年在校外實習之班級數,不列入學生數計算。
(10) 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
課之系科班學生計算。
(六) 設備:
1 各系、科應依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教學、研究及實習所需
之儀器、設備及場所,其標準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相關法
令之規定。
2 應設有圖書館,並已完成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
設施與功能;其圖書館基本圖書量至少十萬冊,每系科之專門期
刊至少二十種。
(七) 校舍及校地:
1 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各
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公立專科學校校地、校舍面積標準,比照私立專科學校規定辦理
。
※附註:
(1) 學校校地、校舍面積計算,以現有之校地、校舍為原則;如學
校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應報經本部核備,並依規定完成
使用分區變更及地上權設定。但承租公有土地依規定不得設定
地上權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報本部備
查;增建校舍計畫應已取得使用執照;合於上述規定者,得列
入校地、校舍面積計算。
(2)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
期租賃契約及教學使用計畫,經本部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
不得超過一公頃。
(3) 學校校舍建築,未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及列屬危險校舍建築者,
不得列入學校校舍面積內計算。惟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八
日台內營字第三八七七○五號函發布日前已興建完工或合法執
照進行取得中,經學校聘請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安全鑑定證
明無虞者,准予列入計算。
(4) 計算最低應有校舍面積時,各系科班歸屬之類型應依據各校收
取學雜費之歸類核計之。
(5) 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至少四年以上且有法
院公證證明並經報部核准者,得納入校舍面積計算,但納入計
算面積最高不得超過該校校舍總面積的百分之五。
(6) 學校附屬作業組織 (如附設醫院、附設實習會館、旅館及實習
林場等) 其校舍建築中屬確實提供教學、研究使用之部分可列
入校舍面積計算。
(7) 全年在校外實習之班級,不列入學生數計算。
(8) 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
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
(9) 部分學分在校外實習者,得扣除「校外實習學分數佔總學分數
」比例計算之學生數,但扣除學生數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該系 (
科) 學生數的八分之一。
三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設專科部,其改制第一年增設、調整系科班
審查參考原則如下:
(一) 應符合國家整體建設及結合地方產業發展之需要。
(二) 應能配合學校發展特色,延續實務取向特質。
(三) 辦理系別應為原專科學校已經設置、辦理成效良好,且有足額合格
師資之科別,往上延伸辦理日間部二年制技術 (學) 系及進修部在
職班為原則。
(四) 應配合學校現有基礎與規模,提出合理之增設數量,並排列優先順
序;公立專科學校尚應衡酌政府財力狀況、學校年度經費預算編列
或自籌經費來源情形。
(五)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其改制申請增設各技術 (學) 系之師資須
符合規定,並應繕造名冊及提出延聘計畫列管備查。
(六) 核准改制學校,其改制第一年應設三系以上;其大學部增設技術 (
學) 系及專科部增設、調整科班,應依當學年度技專院增減、調整
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額審查原則規定辦理。各校改制實際核准增設系
科班數,由改制專案審查小組審酌學校辦學及資源條件後,提出建
議,由教育部核定。
四 專科學校符合前條改制之條件者,得研擬改制計畫書,提經校務會議
審議,私立學校並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
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 本部為辦理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設專科部事宜,得聘請大學及技
職校院校長、具技職教育行政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相關產業代表等組成
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並得由專科學校推派校長代表列席,分初審
、複審二階段:
(一) 初審作業:
由審查小組依各校所提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基本資料及相關表
件等,就各校改制條綿進行初審,必要時並得請學校列席審查會議
說明。
(二) 複審作業:
初審通過學校,由本部安排審查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到校實地訪視
,以了解及審查學校各項改制條件與改制籌備情形,並於實地訪視
後召開審查小組複審會議。
六 複審合格學校,提經本部技職校院變更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私立
學校由本部核定改制,公立學校另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辦
。
七 申請改制學校,如已進行校地之取得程序,且取得後符合各項規定之
改制條件,並經初審、複審及技職校院變更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本部得准其先行籌備,籌備期間以三年為限,屆滿後仍未獲准改制者
取消其籌備,並應重行提出申請。
八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校名之決定,依「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九 本作業規定得視實際辦理情形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