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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保送升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一)字第0930105328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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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爭取國家
    榮譽,並獎勵競賽優勝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係指國際數學、物理、化學
    、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及亞太數學、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



三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合於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送大學就讀:
 (一) 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
      牌獎者,得依其志願申請保送大學各本科系或理、工、醫、農等相
      關學院各學系。
 (二) 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銅牌獎、榮
      譽獎或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O'Halloran  獎或
      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者,得依其志願申請保送大
      學各本科系或理、工、農等相關學院各學系。
 (三) 獲得國際數理奧林匹亞選訓決賽代表完成結訓者,或獲得亞太數學
      、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銅牌獎、榮譽獎者,得申請保送各本科系
      。



四  凡符合本要點之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於獲獎後一個月內填具
    申請表、並檢具畢業證 (明) 書、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及歷年成績單,
    由就讀之高級中等學校逕送擬就讀大學申請保送入學。
    非應屆畢業生得保留保送資格,並於其畢業當學年度,依各大學規定
    時間提出申請。
    各大學受理前二項學生申請保送之審查結果,應報請教育部備查。



五  獲獎學生申請保送以二次為限,第一次申請保送未獲大學同意入學者
    ,方得提出第二次申請。



六  獲獎學生依本要點保送就讀大學之學系,經教育部審查認定為原參賽
    項目之本科別,且符合下列條件者,由教育部發給獎學金:
 (一) 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
      第一學年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獲銀牌獎者發給獎學金新臺
      幣十萬元,獲銅牌獎、榮譽獎或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
      牌獎、O'Halloran  獎或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 前款學生自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度名列該學系該年級前三名者,
      依序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十萬元、五萬元,至大學畢業為
      止。但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依前項各款規定受領獎學金者,若轉學或轉系,自轉學 (系) 當學年
    度起,不再發給獎學金。
    申請人應於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妥申請表,檢具獲獎證明文件影
    本、前一學年成績單,由就讀大學造具請領表,彙報教育部辦理。



七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保送升學事宜,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
    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