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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00328D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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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辦理綜合高級中學之學校(以下簡稱
    各校)辦理類型、課程、輔導、師資、學生進路、組織員額及評鑑與
    諮詢輔導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類型
(一)單一學校型:由單一學校提供本要點所規定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必
      要條件的類型。
(二)社區聯合型︰指由社區內兩校以上合作提供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必
      要條件的類型。



三、課程
(一)綜合高中之課程由各校依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妥善規劃。
(二)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本要點訂定或適時修正課程,提教
   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四、輔導
(一)除依學生輔導之相關法規外,各校應於輔導工作委員會下成立輔導
      小組。學生輔導宜涵蓋學習、生活與生涯輔導等方面。
(二)學生於修業期間之選課輔導須兼顧課程之統整、試探及分化功能。
      學校應輔導學生自第二年起選擇未來進路,並修習與進路相符應之
      課程。


五、師資
(一)利用現有教師資源,透過校內或校外第二專長進修活動,加強教師
      在職進修與知能發展,調整其任教科目。
(二)因課程需要而另聘師資確有困難者,該科目之任教教師每週兼課及
      代課總時數得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九小時。
(三)為應教學實際需要,各校得依本部有關規定與他校合聘教師,該教
      師在他校授課之時數得與本校授課時數合併計算,或聘任他校專任
      教師擔任兼代課教師,該兼代課教師支援他校教學准以公假辦理;
      其校內外兼代課總時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小時。
(四)公立學校教師經各校依規定排課後,基本授課時數仍不足者,其擔
      任各校排定之學生輔導、指導社團活動、學生團體自習、協辦校務
      行政、重補修課程及進修學校正規課程等時數,得併計教師基本授
      課時數;私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比照辦理。


六、學生進路
(一)升學:可參加大學、四技、二專各種多元入學管道,升讀專科以上
      學校。
(二)就業:得參加技能檢定、直接就業或參加職訓機構辦理之短期專精
      訓練,進入職場就業。


七、組織員額
(一)綜合高中專任教師員額編制,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工業、農
      業及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辦理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二)各校得置學程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但專門學程主任
      得由職業類科主任兼任。
(三)各校技士、技佐員額配置依國立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第四點
      第二款第一目辦理。
(四)各校為處理學生之輔導、課務、課外活動、招生等業務,得依各校
      需要增置組長一至三人。
(五)第二款學程主任及前款組長,比照同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組長或
      科主任)減少授課時數。


八、評鑑與諮詢輔導
(一)本部得針對綜合高中辦理情形進行評鑑。
(二)本部為協助各校解決辦理過程中所遭遇之各項問題,得按年度委託
      辦理諮詢輔導專案,輔導各校落實綜合高中理念與精神,達成辦理
      成效。
(三)各校應充分配合評鑑與諮詢輔導專案,接受訪視及各項輔導工作。
(四)諮詢輔導專案總體成效檢核結果,作為各主管機關停辦綜合高中及
      本部核定各校年度補助款之參考依據。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