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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45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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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
    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其他班級類型之班級編制,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
    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
    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
    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
    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
    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
    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
    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
    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
    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
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
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
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
師。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視實
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

第 四 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
    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
    員專任或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單位及輔導專責單位得共
    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
    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
    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
    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
    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
    ;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
    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
    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
    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一日起,於九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二。

第 五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全校教師員額編制,得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按教
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條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 六 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
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
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教職員員額編制,另定優於本準則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
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員額編制另定有關
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第 八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