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童軍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020025988G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
    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健全全國童軍組織體系,加強社區發展與組
    織之擴展及聯繫功能,保障原住民及弱勢族群參與童軍教育之機會及
    權益,推動社會服務,塑造及行銷童軍活動形象,改進訓練教材內涵
    ,培訓童軍幹部人才,建立與管理童軍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登記立案之童軍教育性質文教社團、基金會。
(三)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教機構)。
(四)大專校院教育相關科系所。


三、辦理方式:
(一)本部得協調輔導相關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各依權責規劃策辦社會
      童軍教育活動。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結合當地童軍會、女童軍會及特殊學校規
      劃策辦該直轄市、縣(市)之童軍教育活動,並利用暑假期間辦理
      弱勢族群(中輟生、原住民、單親家庭或身心障礙者)之童軍體驗
      營活動。
(三)舉辦社會童軍活動,應訂定詳密計畫,透過研習、訓練營、考驗營
      、露營、體驗營及研討會等方式,增進學員各項知能及解決問題之
      能力。
(四)辦理社會童軍教育活動,應註明明確活動地點及教育課程計畫。
(五)具有原住民鄉鎮或社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至少宜規劃
      一案以上之原住民童軍體驗營活動。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經費補助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二業
    務費項目及下列各款之規定編列辦理:
(一)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二)講義資料費:以每人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三)戶外活動租車費:每輛次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四)材料費:以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
(五)童軍設備以補助童軍教育及活動訓練實際所需者為限;營地設施維
            護視實際情形專案補助,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童軍會及女童軍會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

(三)補助由本部視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是否詳實、參加人數規模及過
            去辦理成效,予以補助;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並以補助計畫經費
            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以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每年度以一案至四案為限。



六、申請程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送全年度實施計畫書、計
      畫申請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及活動行程表(如附件一至三
      )一式六份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內應包括名稱、目的、內容、
      時間、地點、主協辦單位、編組、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行程表、
      組織工作細則、系統表、考驗表、總預算金額、向本部申請補助金
      額、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報名表及預期成果等。
(二)大專校院、社教機構、登記立案之社團、基金會:於活動開始一個
      月前,檢送實施計畫書或辦法、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經費概
      算表及活動行程表(如附件一至三)向本部提出申請。


七、審查作業:
(一)初審
      1.各申請單位內部應召開活動計畫審查會議,審查全部活動計畫,
        並作成會議紀錄,併同申請資料,報送本部。
      2.本部彙集各申請單位之會議紀錄、實施計畫書、補助計畫項目經
        費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後,審查其表件是否逐項詳
        實填列,依計畫之創發性、效益性、協調性、可行性及規模等書
        面審查其項目及經費;表件不全或其內容不盡詳實者,不予受理
        。
(二)複審
      1.直轄市、縣(市)政府:
        由本部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彙集前項初審表召開經費補助複審會
        議(以下簡稱複審會議)。
      2.大專校院、社教機構及民間團體:
        由本部於每月十日前彙集前項初審表召開複審會議。
(三)複審會議
      由本部視申請案件數及性質,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司處代表召開
      ,就初審表、實施計畫書、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
      等進行複審,並視情形提出建議意見。
(四)核定
      本部依複審會議決議,就審查合格者予以補助,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並於複審會議後二週內通知結果。


八、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應於領據上註明
        「部分補助」字樣,加蓋單位、出納、會計、負責人印章,並於
        其左上角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含分行別)、帳戶名稱(應與受補
        助單位名稱相同)及銀行帳號。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補助經費如屬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
        納入預算證明。
(二)經費核銷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函報本部辦理核結事宜,其成果報告表、報到
      單格式如附件四、附件五。(經費收支結算表至網站下載,網址:
      http://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但因故延期、變更地點或行
      程時,應於事前報本部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執行補助計畫,應按季提報執行進
      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
      核。
(三)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或行程、未依規
      定提交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減列以後年度補助、列為以
      後年度本部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部屬社教機構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
      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