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 獎勵組別、等第、名額及獎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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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等第│名 額│獎 勵 項 目│備 註│
│別│ │ │ │ │
├─┼──┼───┼──────────┼──────────┤
│組│特優│一 │獎金十萬元及獎狀一張│一 上列各項獎勵名額│
│究├──┼───┼──────────┤ 如經審查,未達水│
│研│優等│三 │獎金六萬元及獎狀一張│ 準決定從缺時,得│
│術├──┼───┼──────────┤ 視實際情形由審查│
│學│甲等│五 │獎金四萬元及獎狀一張│ 小組斟酌調整。 │
│ ├──┼───┼──────────┤二 受獎者,除由本部│
│ │佳作│二十四│獎金二萬元及獎狀一張│ 頒獎外,另函請主│
│ ├──┼───┼──────────┤ 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 │入選│三十 │獎狀一張 │ 服務學校予以獎勵│
├─┼──┼───┼──────────┤ 表揚。 │
│實│特價│一 │獎金十萬元及獎狀一張│ │
│務├──┼───┼──────────┤ │
│工│優等│三 │獎金六萬元及獎狀一張│ │
│作├──┼───┼──────────┤ │
│組│甲等│五 │獎金四萬元及獎狀一張│ │
│ ├──┼───┼──────────┤ │
│ │佳作│二十四│獎金二萬元及獎狀一張│ │
│ ├──┼───┼──────────┤ │
│ │入選│三十 │獎狀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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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函索申請書:請附回郵信封註明申請特殊教育研究著作獎勵,逕寄本
部委託之承辦單位索取。
(一) 申請人資格:學術研究機構、民間團體或個人。
(二) 申請方式:
1 凡合乎申請資格者填寫申請書、聲明書、授權書或共同作者同意
書 (如附件) 透過服務單位申請推薦 (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
已離職未滿三年者,可請原服務單位申請推薦。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可向當地縣、市教育局或學生就讀學校或所屬民間團體提出申
請推薦。
2 推薦者請於申請書推薦評語欄內將申請人平日教學 (工作) 研究
過程、研究成果等事項扼要說明並加以評語。
(三) 申請日期: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逾期
不受理。 (每二年辦理獎助活動乙次,申請日期之年度依此類推)
(四) 檢送資料:檢齊申請書、作品各四份、切結書或共同作者同意書,
依左列方式之一檢送資料:
1 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國民中小學 (含學前教育單位) 、民間特殊
教育團體及家長請逕寄承辦單位。
2 國民中小學 (含學前教育單位) 請逕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科 (課) 彙整造冊後轉送承辦單位。
四 檢送作品條件:
(一) 格式:不拘。
(二) 範圍:有關特殊教育之理論、教學、評量、教材、教法、教具、輔
具、行政管理‧‧‧‧‧之研究及實務範圍。
(三) 字數:內文以不超過二萬字為原則 (附錄、參考文獻、附件等不計
算在內) 。
(四) 作品應以電腦打字並附磁片或以六○○字稿紙書寫 (字跡潦草或不
清、無法辨識者不予評審) 。
(五) 作品一式四份。
(六) 作品摘要一式四份 (字數約一仟字) 。
(七) 限三年內作品 (以當年三月一日為計算基準) 。
(八) 凡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時,應於申請書中主動註明其他申請獎
勵名稱。
(九) 申請獎勵每人以一件為限,惟近三年內其他作品亦得附送參考。作
品如為二人以上合作,請以一人名義提出申請,並說明本人負責部
分及檢附合作人之同意書。
(一○) 授權書一份,申請人應載明作品確為其創作且為著作財產權人,
作品如得獎,授權由教育部或指定之承辦單位編輯成冊,分送有
關單位及學校教師教學參考。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或撤銷
授權。申請人如將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第三人時,亦必與
該第三人約明上開授權。
五 審核程序:
┌──┬───────────────────┬───────┐
│程序│工 作 內 容│辦 理 期 限│
├──┼───────────────────┼───────┤
│初審│由承辦單位負責資格審查,彙整提報符合規│當年十二月三十│
│ │定之參選作品,供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日前 │
├──┼───────────────────┼───────┤
│複審│由承辦單位依參選作品性質,邀請學者專家│翌年七月一日前│
│ │及主管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實│ │
│ │質內容審查。 │ │
│ │每件作品由四位以上評審委員審查,並提出│ │
│ │審查意見及建議獎勵名單。 │ │
├──┼───────────────────┼───────┤
│決審│由教育部組成決審小組,決定最後獎勵名單│翌年十月三十一│
│ │。 │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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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附則
(一) 本項獎勵不得與其他單位舉辦之全國性 (台灣地區) 獎勵重複申請
。
1 在其他單位已獲得全國性 (台灣地區) 獎勵之作品,不得重複申
請。
2 凡在申請本項獎勵期間,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時,且在本獎
具公布前,已獲其他單位通知獲獎者,請即通知承辦單位。
3 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有妨礙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作品
曾獲全國性獎勵獲頒獎金之情事者,一經察覺即公布真相,並通
知所屬單位予以議處,如已頒發獎金,即請由推薦單位負責追回
申請人所頒獎金。
(二) 申請本獎勵作品,得獎與否均不退還。
(三) 得獎作品由本部委請承辦單位編輯成冊,分送有關單位及學校供教
師教學參考。
(四) 申請獎勵作品限制:
1 非屬特殊教育之學術研究及實務工作之著作,不予受理。
2 大陸地區作品,不予受理。
3 曾獲政府或民間經費補助之專案報告或研究成果,不予受理。
4 學位論文 (無論其研究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不予受理。
5 學位論文改寫或摘要整理之著作,不予受理。
(五) 申請書內容請申請人據實詳細填寫,若經查有不實情形,將通知推
薦單位予以糾正或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