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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參字第0950169225C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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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加強僑生課業輔導,提高僑生學業程度,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 ,應利用假期舉辦僑生課業補習班。


第 2 條
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讀或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系 (科) 基礎科目之
僑生,始准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


第 3 條
各校每學年舉辦僑生課業補習班以兩期為限,寒暑假各舉辦一期,或暑假
各舉辦兩期。


第 4 條
僑生以每期補習二至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學分;應屆畢業僑生得
酌增加補習一科四學分。


第 5 條
凡申請同一科目補習之僑生滿十名即可開班,每一班人數以十人至四十人
為原則。情形特殊者,不足十名亦得開班。


第 6 條
因僑生人數過少,無法自行開班之學校,得商請他校同意後,接收須補習
之僑生參加性質相同之科目補習。


第 7 條
除考試時間外,每一學分至少授課十六小時,實習 (驗) 一學分至少授課
三十二小時。


第 8 條
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其成績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補習成績及格者,應予承認並列入學期成績表內。不及格者,不予
    登記。
二、補習班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 9 條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合於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
習班補習成績及格者,准予列入該學年度畢 (結) 業。


第 10 條
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之僑生,應繳交之學雜費按學分計算。其標
準比照夜間部規定辦理。各校所收補習費用,如有不敷鐘點費之開支得請
教育部核實補助。


第 11 條
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得函請本部酌予補助行政費用。


第 12 條
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應擬訂實施計畫 (含開設補習科目,各科
參加僑生人數,任課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等) 於開班前報部核備,其實施情
形,應於補習結束後報部備查。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