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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參字第0920052595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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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獎勵僑生研習中華文化課程起見,特設置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
中華文化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民或
    社會科學概論) 、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四學分以上之學年平均
    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科成績在八十分
    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時,應在百分之二十之名
    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二、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程或
    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修習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第 3 條
本獎學金類別、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三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六千元及獎狀乙紙。
二、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二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四千元及獎狀乙紙。
三、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一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二千元及獎狀乙紙。
獲獎僑生均發給定額二千元之圖書禮券。      
本獎學金每年頒發一次。



第 4 條
申請本獎學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僑生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依附件一之規定填寫申請表,及
    本校前學年學業成績單一份,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
二、轉學生得持原就讀學校成績單提出申請。
三、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僑生申請表件加以審查後,檢具附件
    二規定之合格名單三份及申請僑生之學年成績單一份,函報教育部核
    辦。



第 5 條
本獎學金得獎人之評定,由教育部有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第 6 條
經教育部核定之得獎學生,由肄業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函報教育部發給獎金
及獎狀。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限制領受其他獎助學金。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