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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參字第0950172743C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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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加強各級學校在學僑生輔導工作,照顧僑生之學業與生活,特訂
定本綱要。


第 2 條
僑生輔導工作目標如左:
一、輔導僑生進德修業,以培養其優良品德與專才實學。
二、加強僑生民族精神教育,以激勵其愛國報國精神。
三、增進僑生對中華文化之薰陶,使學成後在海外發揚中華文化。
四、指導僑生適應國內生活,協助僑生解決困難問題,俾順利完成學業。



第 3 條
僑生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新僑生接待與入學輔導。
二、僑生學業上困難問題之輔導事項。
三、加強有關中華文化陶冶事項。
四、僑生生活與品德輔導事項。
五、各項僑生社團活動、康樂活動、展覽競賽、參觀訪問等事項。
六、僑生幹部講習會、學術研討會、生活座談會等事項。
七、慶典及重要節日聯歡活動。
八、有關申辦戶籍、居留、辦理出入境證、申請僑生公費及因難問題之處
    理事項。
九、畢業僑生聯繫事項。
一○、舉辦僑生家庭通訊及僑生資料之建立。
一一、其他與僑生有關事項。



第 4 條
僑生輔導實施原則如左:
一、依據僑生之智能、性向、興趣與專長,因材施教,因勢利導以發展其
    專長。
二、僑生之學業及生活輔導,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一般學生之有關規定
    辦理。
三、盡量輔導僑生與國內生打成一片,使體認國內社會生活情況與固有優
    良道德。
四、各校教職員工應充分運用愛心、耐心,著重僑生實際問題之解決,並
    加強其學業輔導。
五、各校僑生輔導與教務、訓導、總務等部門人員應密切配合,協同辦理
    僑生輔導工作。
六、有關僑生特殊事故,應即時通報有關單位協助處理。
七、各校應與僑務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密切聯繫,為僑生安排各種社團活動
    與增進有關福利。
八、廣泛蒐集僑生個人資料,建立完整輔導紀錄。
九、學校出版書刊,盡量寄發畢業僑生。



第 5 條
各校對於僑生課業輔導須依照教育部訂定之「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要點
及經費補助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及經費補助
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各校應設立僑生輔導單位或指定專人辦理僑生輔導業務,並將僑生輔導工
作業務人員名冊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及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7 條
為加強各校僑生輔導工作,其所需輔導經費,由教育部按各校實有僑生人
數核予補助。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時依照第三條所列僑生輔導工作項目擬
訂「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經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轉教育部備查。


第 8 條
本綱要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