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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參字第0920151424A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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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教育部為實施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章 專科以上學校部分
第 3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新生入學時,應按其所屬院系,分為若干組,每組人數以
二十人至四十人為原則,每組設導師一人;專科學校應按其所屬科別,每
班設導師一人,均由校院長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之。五年制專科
學校前三年,得聘請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合格助教擔任導師。外籍學
生另行分組,每組以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訓導處組織委員會辦理之。


第 4 條
大學各學院院長、系主任,為各該院系主任導師,專科學校以科主任為主
任導師,分別負責協同各該院系科之導師,實施指導工作。各系 (科) 助
教,應協助本系 (科) 導師辦理有關導師制之實施事項。


第 5 條
專科以上學校於每學年度開始後兩個月,應將各組 (班) 導師、主任導師
之姓名、職別、所授課程、任課時數及指導學生人數等項,分別造冊 (格
式附後) 報教育部備查。

第 6 條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學
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
身心狀況,學行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
各組 (班) 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個
案考核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向校 (院) 長報告之。


第 7 條
各校應召開訓導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訓
導之共同問題。
前項會議,由校 (院) 長召集,校 (院) 長不能出席時,由訓導長或訓導
主任召集。


第 8 條
各校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
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依據各校訓導計畫,
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第 9 條
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
,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 (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
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 (科) 主任導
師對本院系 (科) 組 (班) 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


第 10 條
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戴,並應隨時指導
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
意。


第 11 條
各校導師於學生遇有特殊事件時,可商請各院系 (科) 主任導師協同設法
處理,必要時得提請訓育委員會討論,並由訓導處協助處理之。


第 12 條
各校主任導師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導師者,每月發給導師指導活動費,按
每週二小時計算,比照鐘點費標準發給。如助教擔任導師者,比照講師發
給。


第 13 條
各校院之研究所及夜間部,得視實際需要及經費情形設置導師。


     第 三 章 中等學校部分
第 14 條
各校每班設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就專任教師中提報校長聘兼之。同一年級
在三班以上者,得設級導師一人,由同一年級導師互選,報請校長聘兼之
。各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第 15 條
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至畢業時為原則,儘可能不予更動。


第 16 條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由訓導處依照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
指導學生所應進行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班導
師。
各校訓導處應將各班導師指導學生之進度及情形,每二個列表向校長報告
之。


第 17 條
各班導師對於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
之瞭解,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身心攝衛及其所具潛力,均應體察個
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訓導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
,養成健全人格。


第 18 條
訓導方式,除個別指導外,各班導師應充分利用課餘及例假時間,集合本
班學生,舉行談話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等,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
活之指導。


第 19 條
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戴,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每
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
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


第 20 條
級導師之任務如左:
一、處理本級各班間所發生之事項。
二、處理本級所發生有關訓育之共同問題。
三、協助各班導師依照訓導處所規定之每週進度應進行之事項。
四、處理訓導處所交有關本級訓導之事項。
五、處理其他有關本級訓導之事項。



第 21 條
各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訓導實施情形,並謀改進
,由級導師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各班導師及級導師,應出席全校訓導會議,研究關於全校訓導之共同問題



第 22 條
專任教師兼任班導師者,除發給導師費外,並減少每週授課鐘點四小時,
級導師減少六小時 (包括兼班導師減少四小時在內) 。其因教學需要不能
減少授課鐘點者,另增發鐘點費。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3 條
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
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
職務。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