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
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
而言。
第 2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第 3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
表。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
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 (含暫代) 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
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
校以下。
第 6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
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
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
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