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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49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軍字第0920031540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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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專院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程:
一、曾在國內大專院校畢業者。
二、曾任國軍軍官或視同軍官職務及適任國軍預 (候) 備軍官經核准退為
    備役者。
三、現任國軍軍官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大專院校或在職進修者。
四、備役士官、兵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五、經核定入學之外國留華學生。



第 3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參加軍訓術科教練
及活動:
一、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
二、現任國軍官、士、兵,經權責單位核准參加營外學校就讀者。
三、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第 4 條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
程:
一、曾在國內同等程度以上之正規學校畢業者。
二、曾任或適任國軍士官、預備士官以上職務,經核准退為備役者。
三、現任國軍士官、預備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參加營外學校就
    讀者。
四、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第 5 條
大專院校學生具有備役士官、兵身分者,得視個人服役軍種別,依自願申
請免修在校軍訓部分課程,得免修之課程由教育部另定之。


第 6 條
視覺障礙學生 (指矯正後優眼視力測定值未達○.○三者) 、聽覺障礙學
生 (聽力損失在六十分貝以上者) 、智能不足學生、肢體障礙學生 (行動
能力及操作能力均有嚴重障礙者) 及其他顯著障礙學生得申請免修軍訓全
部課程。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 (含進修補習) 學校學生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或部分課程
或免參加軍訓術科教練及活動,應在入學註冊後二週內,檢具有效證件,
向就讀學校辦理申請,由校 (院) 長核定。並分別統計列冊以備查考。申
請書及名冊格式由教育部另行訂頒使用。


第 8 條
大專院校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
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
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