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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參字第0940065843C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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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集訓之目的,在鍛鍊學生健全體魄,陶冶高尚品德,修
習戰鬥技能,養成規律生活。


第 3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一律接受集訓,每年集訓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大學暨獨立學院聯考錄取與保送之新生。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考入二、三、五年制專科,現肄業一年級之在校學
    生。
三、國 (初) 中畢業考入五、六年制專科,現肄業三、四年級之在校學生
    。
四、原在國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與僑生大學先修班結業,經 (待) 分發大
    專學校之僑生。
五、由海外回國升學大專學校之一年級在校僑生。
六、經核准緩訓有案或參加上一梯次集訓因故退訓之學生。
七、其他應受集訓及補受集訓之學生。



第 4 條
前條各款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丙丁等體位。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經列管有案,持有師 (團) 管區列管證明者。
三、經已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持有「結訓證書」者。
四、各軍事學校奉准退學學生,持有退學證明書或通知書,其實受入伍訓
    練天數或折算役期天數超過四十五天以上者。
五、其他因特殊情形不能接受集訓經核定者。
前項一、二、三、四款學生申請免訓,應於註冊入學時,辦理申請手續,
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
錄取學校辦理之。
第五款由教育部核定。



第 5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緩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戊等體位者。
二、患有重病經軍公醫院證明於開訓後五日以上方能治愈者。
三、僑生須返回僑居地辦理護照簽證或居留權手續屬實者。
四、已肄業一年之僑生因基本課程不及格需參加寒暑假期補習者。
五、無體位之集訓對象,其體重、身高不合標準或具有顯著之機障,不能
    接受集訓者。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緩訓,除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
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外,其餘應於造送名冊前兩週內辦
理申請手續。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第 6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延期報到:
一、如遇婚喪事故 (喪假以直系血親及配偶為限) 得申請延期三日報到。
二、患病經軍公醫院診斷證明於五日內能治癒者,得申請延期五日報到。
三、集訓報到日期與高普 (特種) 考試軍校聯招大專聯考日期衝突者,得
    申請延期二至三日報到。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延期報到,除大學暨獨立學院錄取新生集訓報到時,由
各縣市政府核註於送訓名冊外,其餘應於報到前檢具證明逕向所隸大專學
校申請核定;並由各學校通知訓練單位。



第 7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集訓時間為六週,利用暑、寒假期實施。


第 8 條
經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訓練單位頒發「大專學生集訓結訓證書」

集訓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下一梯次集訓,但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並能於入營前獲
悉者,應儘速通知徵額縣市政府免予送訓。設既已入營受訓,如遇有上情
則應等待其結訓返鄉時,再行通知其退學。


第 10 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具免緩訓與延期報到情事,而不遵規定辦理手續者,由
學校記大過一次,並應參加下一梯次集訓。
如經接獲集訓通知而無故或藉故不到者,學校應不予入學。


第 11 條
參加集訓學生受「開除」處分者,學校應以退學論。


第 12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集訓,由教育部商請國防部代訓,每年集訓實施計畫,
由國防部另訂之。


第 13 條
應受集訓之海外學生,因情形特殊,得另行編組海外青年講習會實施之。


第 14 條
海外青年講習會,由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規劃實施之。講習實施辦法
,由教育部另訂之。


第 15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國防部教育部會銜命令規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