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法第十條規定,特設公立大學校
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除本部代表一人至二人
由部長指派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人員遴
聘之:
(一)對國家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了解者。
(二)對各該大學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者。
(三)曾任大學校院長,對大學之運作或對高等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者。
(四)熟諳各該大學學術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
本部辦理新設合併大學校長遴選時,前項委員應包括合併之大學學校
代表各一人,並由各校校務會議推選之。
依大學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設合併之國立大學,遴選小組得置
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除本部代表三人由部長指派外
,其他合併之大學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之委員產生方
式及比例,由合併之大學列入合併計畫,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本
部核定後執行,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三項人員於指派、遴聘或推選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遴選小組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四、遴選小組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遴選,並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
遴選校長人選送部長核定後聘任:
(一)與校長候選人面談,聽取有關校務發展及治校理念,並就相關問題
交換意見。
(二)必要時得訪問學校聽取有關學校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報告,並舉辦
座談。
(三)其他經遴選小組認定更能有效客觀遴選合適校長人選之程序。
遴選小組辦理國立大學以外之新設公立大學校長遴選,除依前項規定
程序辦理外,並應聽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選委員會簡報校長候選人
產生之過程。
五、遴選小組委員應審酌候選人基本資料、學識素養、人格特質、治校理
念與願景、募款能力、訪問所得及面談情形,參酌校務發展需要,本
獨立自主精神,經充分討論後選定校長人選。
六、遴選小組辦理校長遴選,候選人及遴選小組委員資訊揭露事項、遴選
小組委員解除職務與迴避事由及程序、應解除職務之遴選小組委員參
與決議之效力、遴選小組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作成決議之事項,比照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
條至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遴選小組委員因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點
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遞補之。
七、參與校長遴選之有關人員,在校長遴定前應對遴選小組委員名單及遴
選過程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小組依法決議予以公開
者,不在此限。
八、遴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遴選小組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