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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國內各大專校院進行國際青年學生交流計畫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文字第0960177752C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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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各大專校院積極拓展與外國大學之學
    術合作發展,藉由雙方簽訂國際學術合作發展協約,吸引更多國際青
    年交換學生來華研習,加強與世界各國互相了解,鼓勵各大專校院積
    極拓展國際空間,提升國際聲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凡當學年度 (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一日) 外國交換學生人數在十
    人以上之大專校院,得申請經費補助。
    前項所稱「交換學生」至少須在華研習半年以上,不限修讀學分或研
    習中文。


三、申請方式:
    各大專校院每學年度得檢送與同級同類之外國大專校院國際交換學生
    名冊 (註明學生姓名、國籍、就讀系所、在華學習期間) 暨所屬學術
    合作協約書影本,與現行各校編列交換學生相關經費明細表,及足資
    證明各項補助基數 (如附表一) 之相關證明文件報部申請經費補助,
    俟接獲本部核定函後,即可備文檢送收據暨預訂此經費補助款之支出
    用途明細表,報部辦理撥款事宜。


四、補助項目:
    本項補助經費,限提供各校辦理國際學術交流所需行政支出,或協助
    各校辦理外國交換學生生活輔導 (如:獎學金、住院慰問金、座談講
    習會) 等相關業務經費,但不含文化參訪、旅遊等費用。


五、審核標準及補助額度:如附表 (一) 。並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要點辦理。


六、經費核銷:
    各校須於接獲本部補助款之該會計年度內,備文檢送該補助款之經費
    收支結算表或收支清單連同支出憑證送部辦理核銷。
    有關憑證核銷方式,請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原則執行
    。


七、各大專校院依本要點提出經費申請補助案件,雖符合相關規定,但如
    因該年度經費預算不足,本部得視個案不予補助。


八、本要點自九十二學年度起施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