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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實習商店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三)字第0930519354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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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達成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實習商店有效管理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實習商店,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
    核准立案者。


三  為提供學生實習環境,使學生所學理論與實務互相配合,設有商業類
    科 (含商業學程) 學校得設置實習商店 (以下簡稱本店) 。


四  本店店址設於本校校內為原則。


五  本店籌設資金來源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六  本店業務之對象,限於校內教職員工生。


七  本店銷售貨品範圍如下:
 (一) 文具用品。
 (二) 日用百貨。
 (三) 罐頭及食品。
 (四) 其他代辦教學實習器材等相關業務。


八  本店設實習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聘請若干人為委員組
     識之,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九  本店設經理、副理各一人,其下得視業務需要酌設營業、會計、出納
    、文書等組。經理由實習主任兼任,其他人員由經理遴選適當人選提
    指導委員會通過聘兼之。


一○  經理綜合店內一切業務並執行實習指導委員會議決事項,副理協助
      經理綜合店內業務,其他人員承經理之命,分別辦理相關業務。但
      會計與出納不得同一人兼任。


一一  本店實習指導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聘得連任。


一二  實習指導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業務計畫。
   (二) 審定各項預算及決算。
   (三) 審查經理提報各兼職人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 擬定本店有關業務之各種決策。


一三  實習指導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


一四  本店應按日填造購銷日報表、現金出納結存表、應收及應付帳款明
      細表,送請經理審核之。


一五  本店會計年度採學年度,每學期末編製半年報,年度終了時應編造
      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實習指導委員會
      審核公布之。


一六  實習指導委員會召集人,應定期指派人員查核商店收支帳目,編製
      查核報書,提實習指導委員會報告。


十七、本店收支,國立學校得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
      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辦理;私立學校如有盈餘,應
      撥充學校基金,或提撥盈餘使用計畫,送請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但
      不得將盈餘分配予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一八  本店有關經費收支,應設專戶處理。


一九  本店有關人員,對實習學生應負責指導下列事項:
  (一) 交易程序。
  (二) 業務處理。
  (三) 商品陳列。
  (四) 商品包裝。
  (五) 帳務處理。
  (六) 廣告設計及運用。
  (七) 服務精神及態度。


二○  本店為配合學生之實習,可另製專供實習之憑證、帳冊、報表等指
      導學生登錄或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