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達成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實習商店有效管理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實習商店,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
核准立案者。
三 為提供學生實習環境,使學生所學理論與實務互相配合,設有商業類
科 (含商業學程) 學校得設置實習商店 (以下簡稱本店) 。
四 本店店址設於本校校內為原則。
五 本店籌設資金來源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六 本店業務之對象,限於校內教職員工生。
七 本店銷售貨品範圍如下:
(一) 文具用品。
(二) 日用百貨。
(三) 罐頭及食品。
(四) 其他代辦教學實習器材等相關業務。
八 本店設實習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聘請若干人為委員組
識之,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九 本店設經理、副理各一人,其下得視業務需要酌設營業、會計、出納
、文書等組。經理由實習主任兼任,其他人員由經理遴選適當人選提
指導委員會通過聘兼之。
一○ 經理綜合店內一切業務並執行實習指導委員會議決事項,副理協助
經理綜合店內業務,其他人員承經理之命,分別辦理相關業務。但
會計與出納不得同一人兼任。
一一 本店實習指導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聘得連任。
一二 實習指導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業務計畫。
(二) 審定各項預算及決算。
(三) 審查經理提報各兼職人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 擬定本店有關業務之各種決策。
一三 實習指導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
一四 本店應按日填造購銷日報表、現金出納結存表、應收及應付帳款明
細表,送請經理審核之。
一五 本店會計年度採學年度,每學期末編製半年報,年度終了時應編造
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實習指導委員會
審核公布之。
一六 實習指導委員會召集人,應定期指派人員查核商店收支帳目,編製
查核報書,提實習指導委員會報告。
十七、本店收支,國立學校得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
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辦理;私立學校如有盈餘,應
撥充學校基金,或提撥盈餘使用計畫,送請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但
不得將盈餘分配予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一八 本店有關經費收支,應設專戶處理。
一九 本店有關人員,對實習學生應負責指導下列事項:
(一) 交易程序。
(二) 業務處理。
(三) 商品陳列。
(四) 商品包裝。
(五) 帳務處理。
(六) 廣告設計及運用。
(七) 服務精神及態度。
二○ 本店為配合學生之實習,可另製專供實習之憑證、帳冊、報表等指
導學生登錄或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