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五
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三、本要點獎勵及補助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
四、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七十;係對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
稱學校法人)之運作及學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
、奬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事
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
(二)補助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係對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現有
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五、學校法人及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經費: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
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前二學年度學校新生註冊率加總平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六、獎勵經費,依附表一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
之比率核算經費。
七、學校申請前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或部分之獎勵經費
:
(一)合格教師比率,未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十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核減:
1、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十:核
減百分之二十經費。
2、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核
減百分之三十經費。
3、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核
減百分之四十經費。
4、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六十五:核
減百分之五十經費。
5、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核減全部經費。
(二)學校有違反私立學校法或相關法規者,依下列規定核減:
1、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經本部糾正:核減全部經費。
2、違反前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新臺幣(以下
同)二百萬元。
3、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一百萬元。
4、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重大,經本部糾
正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八十萬元。
5、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
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六十萬元。
6、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輕微,經本部糾
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四十萬元
。
7、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二十萬元。
(三)教職員工生言行嚴重影響學校名譽或社會觀感,且可歸責於學
校,經本部查證屬實:依影響程度核減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
八、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九、補助經費,本部每年度以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學校天然災
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為原則;其用以改善充實設備者,以協
助本部或國教署辦理教育活動之學校為優先。
學校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本部通報災情狀況者,始得申
請前項天然災害補助。
第一項補助之基準,應衡酌該年度受災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
補助經費扣除第一項金額後所餘金額,依附表二基準配分,並依學校
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十、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以資本門占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經常門占總
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學校應依下列順序使用資本門經費:
(一)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
習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
學相關設施。
(二)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三)圖書館圖書資訊及設備。
(四)家政、生活科技、藝術生活與其他專科教室及教學設備。
(五)飲食衛生、廁所、節能省電燈具、體育與保健之設備及老舊耗
能設備之汰換。
學校應依下列順序使用經常門經費:
(一)未達一萬元之設施及設備修繕。
(二)未達一萬元之教學相關物品。
十一、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資料,按公
告之日期向國教署申請。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撤銷當年度全部之獎
勵、補助經費外,其下年度亦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十二、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國教署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
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由本部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
額;複審時,審查小組得視學校前一年度所涉第七點之違失情節輕
重,調整獎勵經費。
十三、受獎勵、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所有購置之物品及設備,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年度獎
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
冊,並列為增加之財產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二)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
應在國教署公告期限內辦理完竣。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
目入帳;因變更使用計畫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核准。
(四)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展延或申
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列入本部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國教署
派員不定期抽查,確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