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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四)字第0980521997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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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辦理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特
    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德行成績採百分制核算及等第制評定。


三、學業成績考查應依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學科及活動之性質,並
    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
    定期為之。
    每科目學期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日常考查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二)定期考查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四、學生因公、因病、因親屬喪亡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
    目之定期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其成績按實得分
    數計算。但請事假,其考試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
    學生無故缺考,不准補行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學業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每週教學節
    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學年成績以上下學期採
    加權平均之。


六、學生之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每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未超過修習各科目每週
      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均在三十分以上,而
      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未超過修習全部科目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
      之科目成績均在三十分以上,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七、學科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補考得採多元評
    量,以二次為限。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六十分計。


八、學生之學年成績不符合第六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應予補考。經
    補考仍未符合第六點各款規定者,不得升級。


九、學生德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導師對學生之考核、
    到課考勤及獎懲,分別予以加減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並以一百分為
    滿分。


十、導師對學生之考核得依相關規定,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
    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綜合考評加減分數;其加減之分數以七分
    為限,並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之。


十一、學生之到課考勤,依下列規定加減其分數:
  (一)曠課每一節減○.五分、事假及遲到每十五節減一分、病假持有
        證明並經學校採認者,不減分。
  (二)公假、法定給假及法定應請之假,不減分。
  (三)無第一款之情形視為全勤,加五分。


十二、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懲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其依下列規定加減分數:
  (一)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二分。
  (三)記大功者,每次加七分。
  (四)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五)記小過者,每次減二分。
  (六)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及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列入
      德行成績計算。


十三、學生德行成績依前四點規定考查結果,應以文字評述其德行表現,
      並依下列規定評定等第;其評定丁等者,為不及格。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或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二節。


十四、德行成績經評定丁等者,應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報校長核
      定,仍為丁等者,應輔導轉學。


十五、學生德行成績以上、下學期之平均分數為學年德行成績。德行成績
      於上學期達五十分以上且下學期成績及格者,其學年德行成績以及
      格論。


十六、學生除公假、法定給假及法定應請之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
      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十七、學生修業期滿,每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德行成績每學年平均
      及格者,應發給畢業證書;其不符合畢業規定者,得申請發給修業
      證明書。


十八、學校為適應實際需要,得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實施,並報本部備查。